循规定矩绘蓝图 良法善治谱新篇——山东气象法制建设工作走笔
17.12.2014 20:08
本文来源: 气象
“2部地方性法规,4个政府规章,构成了山东的气象法制体系,与上位法‘一法三条例’实现了无缝对接。目前,我省气象立法体系日趋完善,执法体系初步形成,已建立专兼结合的气象法制队伍。”回顾山东气象法制建设历程,山东省气象局局长史玉光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承上求是,地方特色气象法制框架成功搭建
气象发展,法制先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施行以来,在国家层面气象法制体系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山东气象部门坚持从实际工作出发,结合全省防灾减灾工作和气象事业发展的需要,深入开展气象立法调研,积极协助人大、政府推进地方性气象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制定工作。截止目前,山东省已制定省级地方性法规规章6部,包括地方性法规2部、省政府规章4部。此外,山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还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如《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3号文件加快山东气象事业发展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7〕4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我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气象为全省经济发展服务能力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
“在依法治国上升为国家战略的时代环境下,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气象事业发展实际,衔接‘一法三条例’,山东气象部门不断将关系国计民生的各项气象工作制度上升为法律制度,规范了气象工作,强化了气象社会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促进了气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史玉光说。
纵观山东地方气象立法思路,更多的是考虑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条例》的衔接与细化,倾向于地方特色,致力于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2005年10月1日,《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颁布施行。作为山东省第一部规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同时是山东省地方气象法制体系中的第一部省级地方法规。其规定的气象实况统一发布、防雷行政强制措施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在多项法律制度的设计上填补了全国气象立法空白,也标志着山东省由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成的地方气象法制体系框架初步形成。
2014年3月2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发布,公布《山东省气象灾害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参与《办法》起草的山东省气象局法规处处长宫俊茂介绍,《办法》建立了由灾前风险评估、灾中跟踪评估和灾后分析评估三大部分组成的气象灾害评估体系,考虑到孕灾环境、致灾因素和承灾体在气象灾害发生发展中的作用以及对气象灾害评估的影响,《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对气象灾害的定义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根据山东气象灾害发生频率及影响程度,对所列举的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在顺序上作了相应调整。同时考虑到气象灾害发展变化的客观实际,在《办法》所调整的气象灾害种类中,增加了近年来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霾”。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是开展城乡总体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气象灾害评估责任主体,明确规定了建设项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实施机构、基本要求、评估资料的获取和使用、评估报告内容等,确立了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单位信用管理制度。
对于近期出台的《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山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彭绪进表示,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提高气象监测、预报水平,制定《条例》很有必要。
山东省气象局副局长李春虎介绍,《条例》设立了不可迁移台站制度,明确了气象台站旧站址保护制度,细化新旧台站对比观测期限,进一步强化部门间相互配合协调、共同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机制,强化了迁站指导,明确拟迁新站址科学性、合理性评估内容。这在国内地方立法中都是首创。
记者注意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具有特殊地理位置和特殊气象观测条件以及重要气象历史价值的气象台站,不可迁移。不可迁移的气象台站名录,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政府意见后拟定和调整,报省政府确定并公布。在实际业务中,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对比观测期限一般在批复迁移后进行,自1月1日起开展,且旧站址的观测记录必须持续到12月31日。条例对此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移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在新、旧站址之间进行至少一个自然年的对比观测”。
“通过加强气象立法,对全社会气象活动、气象行为进行规范,使气象部门、政府部门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时,有了充分依据。同时,层次清晰的法规体系保障了气象事业有序发展、依法发展。”史玉光说。
恪尽职履责,依法行政体制机制日趋完备
气象行政执法检查和气象行政许可,是法律赋予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职责,也是气象主管机构履行法定职能、实施社会管理的两大核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是气象法治建设的核心。气象主管机构行使权力,要做到依法有据、程序正当。”李春虎表示。
近年来,山东省气象行政执法和行政许可工作稳步推进。山东省在加强地方气象立法、开展气象普法宣传、完善执法体系机制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气象行政执法检查和气象行政许可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据统计, 自2006年1月至2013年底,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共受理气象行政许可申请82051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80265件;开展执法检查15142次,查处违法案件365件,制止违法行为14635起。与各级人大开展执法检查81次,与政府有关部门联合执法检查426次。2014年,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自建行政许可窗口6个,进入当地行政许可中心126个。
李春虎表示,通过十多年的努力,山东气象行政执法体系机制建设坚持以“合法执法、合理执法、程序正当、权责统一”为基本要求,逐步建立了以市级执法为主、专兼结合、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气象行政执法体系。
记者了解到,山东省气象部门建立了“省局监督、市局为主、县局配合”的执法机制。省级气象主管机构以兼职为主建设执法总队,主要负责气象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全省范围内跨地区、重大违法案件的气象行政执法工作;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建立专兼结合的执法支队,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政执法工作;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协助调查取证,一般不以其为主体实施行政处罚。
“提升气象法治队伍建设的水平和能力是提升气象行政执法效能的重要保障。加强气象法治队伍建设。要强化气象行政执法体系和队伍建设,要特别重视和加强市、县两级气象依法行政工作。”史玉光说。
自2004年起,山东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自建行政许可窗口或进入当地政府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并设置了专职人员从事气象行政许可工作。2006年全省在兼职执法队伍的基础上,逐步在每个市局设1至2名专职执法人员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目前全省共有专职行政许可工作人员97人。同时,省、市气象部门积极选送执法人员参加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核,截至2014年底,全省气象部门有700余人领取了行政执法证件。
在提升执法能力“软件”建设上,山东省气象部门通过举办培训班增加气象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储备,大力开展执法经验交流、执法业务竞赛、执法文书展评等活动促使气象行政执法人员查漏补缺、争先创优。同时,健全执法规范,增强执法人员的程序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记者了解到,山东省气象局建立了行政执法报告制度,制定了有关气象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山东省气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和《山东省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在提升执法能力“硬件”建设上,山东省气象部门更是舍得投入,为各级气象行政执法机构配备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执法器材;为各市气象主管机构配备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统一标识、规范管理、专车专用。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众多的执法活动中,行政执法对程序正当性要求尤为严格。针对提高气象行政执法的程序正当性,山东省气象局制定了《行政执法依据和职责划分》,对13项行政许可事项、61项行政处罚事项、3项行政强制措施、23项行政执法监督事项和行政管理行为的法律依据、职责划分予以明确;建立了以气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为核心的气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制度以及有关配套制度;制定了《山东省气象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定》,规范执法文书的使用和内容填写。通过建立健全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通过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通过分解执法职责,把执法责任层层落实到具体的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将责任承担落到实处。
此外,山东省气象部门勇于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不断创新气象行政执法模式。在部门协作执法中,省局及各市局采取多种方式与政府法制办、规划、城建、安监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早在2004年,聊城、济南市气象局就开展了气象行政执法与公安110联动。又如创新市县联合执法模式,整合执法资源。菏泽市局将市、县执法人员的执法区域统一变更为全市,大力推行市县联合执法、县与县互助执法模式。如遇重大案件或对管理相对人缺少威慑力的情况,集中调集市局及周边部分县局执法人员增援案件发生地的执法工作,解决了县局执法人员少、力量薄弱,不敢执法、不会执法的问题。再如,创新联合监督检查模式,提升监督效果。全省各级气象部门充分依靠各级人大加强对《气象法》及其配套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执法调研。在执法方式创新上,以执法带动普法。通过开展“送法上门”,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开展积极有效的沟通协调等工作,提高管理相对人遵守气象法律法规意识,有效减少违法案件发生。
宣贯结合,提升社会公众气象法律意识
在推进气象依法行政工作中,山东省气象部门始终坚持立法、执法、普法协调一致,同步推进,多措并举,力行普法,加强督促检查,气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对内,山东省气象局要求部门法律从业人员及相关岗位精通气象法律法规,学以致用;其它岗位人员熟悉气象法律法规,按章办事。
记者了解到,2011年以来,山东省气象局先后制定了《山东省气象部门“六五”普法规划》、山东省气象局2011、2012、2013、2014年度普法工作要点,并注重在工作中加以贯彻落实。
山东省气象部门结合气象依法行政工作和气象事业发展需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组织管理,实行“三个纳入”,即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党支部和干部职工政治学习计划、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同时,开展业务大比武、执法文书展评、召开执法经验交流会,将气象法律法规列入干部竞争上岗、青年骨干选拔考试的笔试内容,不断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
山东省气象局还将气象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纳入省局每年度举办的新进职工入局培训和全省科技干部综合素质培训班的学习内容;组织全省气象部门干部职工参加“全国百家网站法律知识竞赛”活动;2011至2014年连续四年在局机关举办了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活动。
对外,则巧觅契机,加强合作,普及气象法律法规。
记者了解到,在“五五”普法期间,气象法律首次纳入山东省普法规划。近年来,山东省气象局先后两次与省司法厅联合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活动,编印各类气象法制宣传手册近40万册,印发宣传材料50余万份,先后为外部门举办8次气象法制讲座。
近年来,山东省气象局针对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单位的不同特点,开展分众化气象法律法规宣传普及活动。其中利用“3.23”世界气象日、“12.4”法制宣传日、安全生产月及专项法律法规施行纪念日等契机积极开展普及气象法律法规知识活动。结合气象科普下乡活动、气象灾害防御知识进社区活动等开展气象法制宣传。将法律知识学习宣传纳入气象信息员培训考核内容。以执法带动普法,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普法活动。针对有些媒体违法传播气象信息的情况,组织送法上门,向媒体宣传有关法律制度,指明违法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11年,面向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人员、相关行政部门有关人员、人影作业人员、人影管理人员、有关单位和个人、地方人武部、飞行管制部门等7类人群开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立法后评估调查问卷和座谈会活动,大力宣传气象和人工影响天气法律法规。这些举措进一步增强了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气象法律意识,为气象事业科学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孙彦 潘兵会)
责任编辑:Z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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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2.2014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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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贾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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