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假”登记的危害及防范对策
一、登记中常见的虚假问题及危害
(一)假身份证或资格证
用假身份证或资格证办理登记存在四个方面的隐患。一是从事非法活动。不久前,湖北省荆州市出现一起用假身份证骗取公司登记,以投资公司名义非法集资后卷款潜逃的案件,公安机关根据企业登记资料无法找到投资人,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二是缴足出资义务难以落实。认缴不等于不缴,股东必须按章程规定的期限、金额缴足出资,而虚假的股东无法履行缴足义务。三是债权人利益得不到保证。《公司法》第二十条设立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际上,虚假的股东不可能承担责任。四是事中事后监管难。由于投资人身份证虚假、填写的电话号码不实,工商部门在日常监管、消费维权中无法找到当事人,造成监管执法工作难以落实。
(二)假房产证
根据要求,登记注册时需提交住所证明,自有房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租赁房提交租赁合同及房产证复印件,无法提交的由居委会、村委会等出具权属证明。住改商的,须提交业主委员会、居委会或村委会等的同意证明。实践中,一些居委会、村委会和业主委员会拒绝出具证明,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申请人为了达到登记目的,以虚假住所证明骗取登记。这同时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如企业登记后失联工商部门无法指导其年报,税务部门按登记信息找不到纳税人,后置审批部门按抄告书找不到监管对象,法院审理案件时无法确定管辖机关等。
(三)假签名
无论是设立登记,还是变更、注销登记,都涉及投资人签名问题。在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中,由于不是本人亲自签名,原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因民事纠纷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屡见不鲜,造成工商行政资源大量浪费。
(四)假经营
一些投资人出于购买税票、招投标、开设银行账户、开通网店等目的,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但执照办完后并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银行调查显示,当年新开办企业银行账号的活跃度仅为20%。如果市场上大量存在此类市场主体,必然导致统计分析失真。
二、造成“四假”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申请人法治观念淡薄
一些投资者认为,登记时提交假资料、假签名不会影响经营活动,不会产生法律责任和社会后果。有的投资者仅仅为了图省事就伪造登记资料,重要文件随意代签。
(二)登记人员没有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应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提交材料,股东和委托代办人的身份证或主体资格证只须提交复印件。一些基层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忽略责任审查材料的真实性,没有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
(三)实质审查的范围不明确
尽管《行政许可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和材料需要核实的,可以进行核实,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质审查的情形和范围。
(四)造假者的违法成本低
如果登记人员在登记过程中发现虚假资料,最多只能不予受理,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交资料。如果在登记后发现资料虚假,由于找不到当事人又无法查处。
三、对策和建议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广泛开展法律和政策宣传,引导投资者增强诚信登记、守法经营意识,通过落实双告知、一承诺制度明确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加大对反面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让申请人明白提交虚假材料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还有登记被撤销、信用被降低的风险,主动杜绝资料造假行为。
(二)加强登记审查手段
随着科技的进步,虚假申请材料仅靠登记人员的肉眼很难甄别。必须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如将公安部门的身份证识别系统、房管部门的房产登记系统等与工商登记系统对接,方便登记人员及时快速识别有关证件的真伪。与此同时,对身份证及有关的权属证明等重要文件,必须要求申请人持原件办理登记注册业务,经工作人员现场比对核实后,由申请人当场在相关登记文件和资料上签名。
(三)提高违法惩戒成本
一是修改《公司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投资者在办理登记过程中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法律责任,并由登记机关将相关情况进行公示;情节严重的,纳入登记黑名单,实行市场主体禁入。
二是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的监管。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与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公安及许可审批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虚报地址的行为。
三是建立强制退出机制。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经营者领取营业执照后,经营地址不真实的、无经营行为的或未办理后置审批许可的,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由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实施强制退出。
(四)完善诚信体系建设
整合各部门的监管信息,进一步加快市场主体信息公示体系建设,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以及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要采取信用约束措施。对诚信经营、守法经营者,在融资、招投标、财政扶持等方面给予激励。
□湖北省荆州市工商局 聂光文 吴伯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