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复同意《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新华社北京4月1日电 日前,国务院批复同意《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由人民银行承担,要求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存款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实施。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将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体系稳健性,增强银行业竞争力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存款保险通过充分保障存款人的利益,可以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这项制度的出台,对于进一步提升我国银行体系稳健性,促进银行业改革,提高银行业的发展水平和竞争力,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根据国务院工作部署,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对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大量调查和综合研究,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建议。实施方案立足于我国国情和现阶段需要,同时也借鉴吸收国际上有益的经验和最佳实践,体现了存款保险的基本理念和发展改革趋势。目前,《存款保险条例》已公布,将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制度平稳出台和有效运行。同时,加强存款保险与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宏观审慎管理以及金融监管等职责的协调配合,共同提高我国金融安全网整体效能,促进我国银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完)
存款保险将构筑起金融“安全网” 为储户存款加把“放心锁”
新华社广州4月1日电 题:存款保险将构筑起金融“安全网” 为储户存款加把“放心锁”
新华社记者 王凯蕾
备受关注的存款保险制度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业内分析人士普遍认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将构筑起坚固的金融“安全网”,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同时更为储户存款加了把“放心锁”。
条例的最大亮点是什么?
《存款保险条例》曾于2014年11月3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受访的业内分析人士称,公布的《存款保险条例》基本规则与征求意见稿一致,市场正密切关注实施细则的发布。
本次存款保险制度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限额赔偿50万元,可以覆盖99.63%存款人的全部存款;二是强制投保、全面覆盖,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除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等外,其他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都属于被保险存款的范围;三是前期低保费且全行业统一,后期有望实施差别费率,在基础费率上加入风险保费溢价;四是存款保险以基金形式设立,由央行管理,缴纳主体是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利率市场化只差临门一脚,市场竞争性增强,有利于提高金融行业服务效率。”国泰君安宏观经济分析师任泽平说。
招商证券宏观经济分析师谢亚轩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在利率市场化进程中解决了商业银行退出机制,是构筑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的影响。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即政府作为“最后贷款人”对存款人的存款实施一定的担保。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就开始探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由于认识上的分歧和利益上的掣肘等原因,这一制度的推出步履维艰。
业内分析人士普遍认为,《存款保险条例》的最大亮点是维护金融稳定,不会因为某一家和某一个地域的金融风险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有效保障了储户的资金安全。
条例将如何保障储户存款安全?
如何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
记者就此采访了多位专家,他们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将从三个方面保障存款安全:
一是以制度条款保障存款人权益。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说,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国家信用从金融体系中退出,让位于市场化的银行信用和金融体系信用。“条例中详细规定了金融机构的责权范围,避免因为金融机构的失误导致存款人权益的损害。”人民银行有关人士说。
二是赔付全覆盖。《存款保险条例》设置了50万元的赔付上限,能为我国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这一限额高于世界多数国家的保障水平,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金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也就是说,超过50万的部分,不是不管,而是按程序参与破产清算。”郭田勇说。
三是基准费率和差别费率相结合的机制将更加有利于银行控制风险,稳健经营。申万宏源银行业分析师陆怡雯说,各家银行根据风险指标实施差别化费率,风险越小费率越低,风险越高费率越高,可以有效防控个别银行的激进经营产生的风险。
受访的业内人士均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创造了低风险的制度环境,可以有效防范银行风险积聚和爆发。此外,银行是否“国有”作为储户存款配置的指标意义将进一步淡化,在中小银行获得难得的发展机会的同时,银行业的竞争更为激烈,行业将出现进一步分化的格局。
条例将在金融改革中起到怎样的作用?
业内人士指出,在金融全球化日益加深的今天,金融风险较以往有着更大的传染性。存款保险制度与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一起被称为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合理运用,能够有效避免危机的蔓延。
郭田勇等专家认为,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改革的重要一环,为存款利率上限放开后的银行业的竞争做好了准备。今后,金融机构需要有更高的资产经营风险定价水平,银行业面临更为充分的优胜劣汰格局。预计之后还会有民营银行准入放开、金融机构并购重组及破产的市场化退出机制等配套措施的出台。
国泰君安宏观经济分析团队认为,随着金融市场竞争性增强,银行利差或收窄。如果存款利率上限放开,未来银行存款将不仅面临互联网金融的争夺,而且银行业内竞争也将加剧,这可能会导致银行让渡部分息差收入。
这意味着,银行需要更加以顾客为导向,提供适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才能赢得市场和口碑。“可以在银行业领域真正实现充分竞争,有利于提高金融效率,中国金融市场更深层次的市场化改革正‘渐行渐近’。”郭田勇说。(完)
构建金融内在稳定器——专家谈存款保险制度
新华社北京4月1日电 题:构建金融内在稳定器——专家谈存款保险制度
新华社记者刘铮、王培伟
《国务院关于同意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批复》4月1日在中国政府网公布。根据这一批复,存款保险基金由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专门账户,分账管理,单独核算,管理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
继3月31日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后,这一批复又进一步明确了存款保险的组织管理。酝酿了20多年的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终于进入实施操作阶段。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宋逢明在专家座谈会上指出,从国际经验看,流动性对银行至关重要,而流动性是由央行管理的。他打了这样的比方:一条公路上行驶着很多辆公交车,如果一辆公交车抛锚,就必须找拖车公司把公交车拖到路边,让乘客换乘没问题的车。抛锚的车要进行检查,如果是缺油加油后可继续上路,如果有问题就要去修理。存款保险基金就像拖车公司,央行就像是油库,存款保险基金由人民银行管理的体系是顺畅的。
存款保险制度既是对储户存款的保护,同时也是一种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当前银行销售的投资理财产品种类繁多,但很多人并没有对这类产品的性质和风险有清楚认识。宋逢明认为,要帮助百姓明确区分金融产品中的储蓄产品和投资产品。储蓄有存款保险为保障,而投资风险自负。对于广大工薪阶层特别是低收入阶层来讲,如果缺乏承担风险能力,建议寻找低风险、无风险的理财方式。
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是对储户存款的保护,同时也是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改革顶层设计。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部研究员魏加宁认为,存款保险对商业银行来讲,一方面可以减少挤兑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政府为防范风险而进行的干预,有助于银行之间开展公平竞争,尤其是对于发展民营银行能够起到制度保障作用。对国家治理而言,存款保险制度在微观审慎监管和央行最终贷款人基础上又加上了一道防护网,使得我国金融安全防护网更加完善。
“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使得国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的处置,从以往的相机抉择变为建立内在的稳定器,从而使整个金融体系更稳健、更有弹性。”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所长助理杨涛认为。
《存款保险条例》将于5月1日施行,大量后续工作正在展开。存款保险的费率高低、存款保险基金对银行风险的早期纠正机制运行、监管协调等,成为紧迫的现实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在座谈会上透露,存款保险将低费率起步,对银行业机构利润的影响很小。为加强市场约束,将实行差别费率,使风险低的机构费率低、风险比较高的机构费率高。在基金运用方面,以安全性为首要原则,买国债、央票为主。
酝酿了20多年的存款保险制度,其建立也不可能一蹴而就。中国农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向松祚说,存款保险制度很重要,既是基金要保值增值,又要对风险进行早期纠正,还要和不同监管机构进行信息共享和分工协调等,有太多的工作要做。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认为,《存款保险条例》是第一次从法律的思维、方式来处理金融安全、银行竞争、存款人合法权益保障问题。希望下一步存款保险机制的运行也要继续按照法律思维、方式来做,同时抓紧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
存款保险制度将启动:中国人的百万亿存款“遇险”应当怎样赔?
新华社上海4月1日新媒体专电(“新华视点”记者罗政、杜放)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0号国务院令,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并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酝酿20多年后,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终于落地。
截至目前,我国仍是世界上储蓄率最高的国家之一,新制度对居民储蓄有何影响?银行破产是否真的“只赔50万元”?分析人士认为,保险制度只是存款安全的“最后一道关卡”,“银行破产只赔50万元”更存在误读。随着存款选择多元化、利率市场化,居民储蓄风险将得到新型“兜底”。
“第一大储蓄国”将迎来存款保险
中国人民银行数据显示,截至今年2月末,我国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高达126.47万亿元,仍是世界上“第一大储蓄国”。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投保存款保险。投保的偿付对象包括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同时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推出存款保险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存款人利益不受侵犯。”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作为国际银行业的通行做法,存款保险主要用于在银行遭遇“资不抵债”等极端情况下,向存款人提供一定限额的资金赔付。
据测算,设定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能为境内99.6%以上的存款人提供100%的全额保护。
申银万国债券首席分析师陈康认为,随着银行市场化、民营化改革深入,竞争日趋激烈,再用财政资金、国资为银行坏账兜底既不现实,也不符合市场要求。这是新制度出台的背景。
“银行破产只赔50万”存在误读
作为世界上储蓄率、人均储蓄金额最高的国家之一,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覆盖更广,影响也更大。郭田勇认为,考虑到我国居民储蓄倾向较高,存款安全事关超过4亿户家庭的资产安全,很大程度上承担着社会保障功能。
不过,一旦存款保险建立,“银行破产只赔50万元”吗?专家指出,这类说法存在误读:
——中国的存款保险偿付限额远高于各国水平。从国际上看,存款保险制度的偿付限额一般是该国人均GDP的2倍至5倍,如美国为5.3倍、英国为3倍、韩国为2倍。而中国将最高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约为去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远高于国际一般水平。
——对个人存款而言,存款保险仅是“最后的防线”。《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障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这表明,破产银行要优先以剩余资产支付个人存款本息,不是偿付50万元了事。
“存款保险偿付50万元后的剩余部分,金融机构依然有责任用资本承担风险。”国信证券宏观分析师钟正生指出,在银行的破产清偿顺序中,居民个人存款具有最高的优先级。
——按行业惯例,大部分出现问题的银行还会被“接管”,进一步保障存款安全。郭田勇认为,公众储户没必要让存款“分散搬家”规避风险。即使个别银行被接管、撤销或破产,按《商业银行法》也会被银行业监管部门接管,随后往往会由其他合格金融机构进行“接盘”。
以同属金融行业的南方证券为例,其2004年被接管后进入清算程序,被时为中国建设银行分立机构的中国建银投资公司收购和承担其负债。消费者存入或投资的资金被转移到新组建的金融机构,继续得到保障。
新型“兜底”机制有利于保护存款人
“在存款保险制度出台前,以国有为主的银行业事实上存在‘隐性’的国家担保,也就是刚性兑付的行政化保障,无论亏多少坏账都指望政府、财政埋单。”陈康等专家指出,存款保险的推出意味着金融改革的提速。由于我国存款类金融机构坏账率远低于国际水平,商业银行真正破产的风险依然较低。
专家指出,实行限额偿付,并不是限额以上存款就没有安全保障,也不是说只有大银行的存款风险低。“以即将问世的民营银行为例,发起设立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风险自担,除了银行自身负责存款安全,发起人还要对银行经营风险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复旦大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孙立坚说。
此外,通过存款保险机制,一旦商业银行发生问题,对存款人偿付有望大大加速,避免社会纠纷和长期矛盾。
孙立坚认为,银行债务将不再像过去那样由政府包下来,而是“谁的孩子谁抱走”,政府信用和企业信用将逐步分清。从国际经验看,即使个别银行出现问题,通常是通过市场手段,运用存款保险基金促成健康的银行收购问题银行,将存款转移到健康的银行,充分保护存款人权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