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台体育场馆税收优惠政策

27.01.2016  12:15

 

      近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对体育场馆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促进体育运动消费,加快体育产业发展。政策对不同所有权体育场馆实行有差别的税收政策:       一、对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一是向社会开放,用于满足公众体育活动需要;二是体育场馆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场馆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三是拥有体育场馆的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及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以外,前一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三、对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规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体育场馆的运动场地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70%。       初步统计,我省目前拥有各类体育场馆258个,每年可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7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