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印发《国家级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21.07.2015  17:27

7月20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国家级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旨在推进国家级区域规划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国家级区域规划编制实施管理。

暂行办法》明确,国家级区域规划的规划区域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家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等国家层面规划确定的重点地区;承担国家重大改革发展战略任务的特定区域。国家级区域规划的规划期,根据规划区域特点和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原则上不少于五年。

暂行办法》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国家级区域规划的编制时序和规模,从严控制国家级区域规划的编制数量,严格履行立项程序。国家级区域规划应当列入年度审批计划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初向国务院报告上年度国家级区域规划审批计划执行情况,同时提出本年度拟上报国务院审批的国家级区域规划审批计划,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通报有关部门。根据形势变化需要编制未列入年度审批计划的国家级区域规划,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单独请示国务院,补充列入年度审批计划。

 

    原文地址: http://www.sdpc.gov.cn/gzdt/201507/t20150720_7383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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