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国家级“非遗”传承人传习活动补助提高至每人每年2万元
新华社北京3月30日电
记者30日从文化部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2016年开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标准提高至2万元。这项补助主要用于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不是生活补助。
自2008年开始,中央财政开始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0.8万元,2011年补助标准提高至1万元。“这次再度提高补助标准将有效解决部分传承人传习活动中面临的现实困难,对于提高传承人积极性,引导全社会关心重视传承人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文化部非遗司巡视员马盛德说。
据介绍,近年来,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央和各地加强了对这笔经费的管理。自2015年开始,中央直属单位的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的传习活动补助由文化部一次性直接发到传承人个人账户,一些地方如湖南、河南等,也已经采取这种方式或者分期下发的方式,由省财政厅或文化厅直接发给传承人个人。这种方式避免了以往资金周转环节多,下达时间长的弊端,同时也避免发生无故克扣的现象。
同时,相关部门根据资金管理办法,采取各种措施逐步加强对拿到补助资金的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履职情况的监管,有的省采取年底提交工作报告、制定传习任务、定期对传承人传习活动进行考核等方式积极督促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传承义务。
马盛德说,下一步将按照国务院和中央财政有关要求,继续做好经费监管工作,确保这项经费发挥最大效用。也将继续积极协商中央财政有关部门,在国家财力允许的恰当时候,进一步提高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的补助标准,同时希望各地地方财政积极为各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据了解,在我国公布的1986名国家级非遗传承人中,已有295人去世。为最大程度避免非遗“人亡技绝”情况,文化部开展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
“十二五”期间,文化部通过中央财政累计安排专项资金对318名国家级传承人实施抢救性记录。按照工作计划,2015年启动300名年满70周岁及不满70周岁但体弱多病的国家级传承人记录工作,逐年分步实施,争取“十三五”时期全面完成国家级传承人的抢救性记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