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杜绝在立法层面为破坏生态行为“放水”
记者22日从山东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山东省将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凡是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基本要求,或者存在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或相抵触,特别是存在“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情形的,必须进行相应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据了解,本次专项清理的范围是全省现行的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现行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内容存在五种情形将被重点清理,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利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行为作出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选择地作出禁止性规定以及放松限制的;法律、行政法规就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反上位法放宽许可条件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选择性规定,减轻或免除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应负的责任,可能为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在性质执法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懒政怠政预留空间的;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行为的性质、情节、种类、处罚幅度有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从宽从轻规定的;存在其他“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定的。
全省各级各部门将按照“谁起草、谁负责”和“谁执行、谁清理”的原则,对各自起草、执行的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逐一进行认真梳理和严格审查,提出相应的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继续保留等清理意见,并列明依据和理由。对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不符合改革发展要求的内容,也应当一并进行清理。(齐静)
编辑:温伟伟 责任编辑:胡立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