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名设置不得有偿冠名 擅自更名最高罚5万

14.07.2015  10:49
  早报讯 省政府法制办对 《山东省地名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地名命名提出了九项应该遵守的规定,擅自命名、更名,且逾期不改的,依法撤销其命名、更名,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