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定地名设置不得有偿冠名 擅自更名最高罚5万
齐鲁网7月14日讯 日前,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印发关于《山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提到,不得对地名进行擅自命名或更名,逾期不改者将依法撤销其命名、更名,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地名的命名,《意见稿》要求,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地名用字使用规范汉字,采用汉语普通话读音,避免使用多音字和生僻字。(二)新建、改建的街、路、巷等道路名称符合层次化、序列化要求;(三)专业设施、旅游文化地等名称,一般应当与当地地名统一;(四)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五)不得以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或者超出本行政区域非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域的专名;(六)未经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以人名、外国地名作地名;(七)除门牌号码外,专名不得使用单纯数字或者通名词组,通名符合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范;(八)不得有偿冠名;(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若违反以上条例规定,擅自命名、更名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撤销其命名、更名,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对于地名标志(即标示地名及其相关信息的设施),《意见稿》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拆除地名标志;不得涂改、遮挡、损毁、盗窃地名标志;否则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确需移动或者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经设置单位同意,并承担相应费用。
在地名档案管理和信息化建设方面,《意见稿》提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地名档案,加强地名档案资料馆(室)和地名电子档案建设,建设本级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管理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地名信息,加强地名网站、地名查询触摸屏、地名查询(热线)电话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