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14地市今年内可陆续制定地方性法规

28.07.2015  20:35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8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14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已于2015年7月24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

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莱芜市、临沂市、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5年8月1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枣庄市、日照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5年12月1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