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垂直单位监管缺失现象应引起重视

11.02.2015  10:56

茌平县审计局  王洪军

审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由此衍生出的由国家、省或市统管的单位,不能根据属地原则由当地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而近年来上级委托下级对垂直部门的审计项目非常少,同时上级审计机关审计任务也非常繁重,因此审计机关对地方很多垂直部门的监管多年缺失,造成了部分单位财务工作停滞不前,甚至出现管理混乱的现象。这也和当前审计工作全覆盖的要求格格不入。

      要改变这种状况,首先应履行《审计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对于审计管辖权属于上级审计机关的垂直单位,可以委托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在年初制定审计项目计划时,上级审计机关开具授权书,由地方审计机关列入本年度的项目计划中,按照正常的程序履行审计职责。

其次,上级审计机关加强对地方垂直单位的审计力度和范围。上级审计机关在安排年度项目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到地方垂直部门的审计现状,关注是否已经长期未进行审计,有无必要安排审计等因素,有意识的关注这部分单位,或在对其上级单位进行审计时加强对下级单位的延伸审计力度,这样也能够起到监管的作用。

第三,《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如果审计机关能够实现省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那么随之而来的将是当地审计机关能够对省以下的垂直单位进行审计,或交叉进行审计,垂直单位监管缺失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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