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将只保留政府债务 不得通过企事业举债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全面部署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
多年来地方政府举借政府性债务,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从审计结果看,目前我国政府性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在债务举借、管理和使用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有的地方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意见》强调,要按照“疏堵结合、分清责任、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稳步推进”的原则,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
一是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权限,允许地方政府发行政府债券规范举债;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
二是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债务限额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地方政府在限额内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把债务收支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
三是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列入风险预警范围的债务高风险地区,要逐步降低风险。要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对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
《意见》指出,加强债务管理,既要积极推进,又要谨慎稳健。在规范管理的同时,要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为经济社会发展出力,切实防范风险。
答疑
如何区别地方政府债务
和地方政府性债务
仔细查阅此次出台的国务院意见,同时在文中出现了“地方政府债务”和“地方政府性债务”两种表述,这两个概念是否相同?不同表述出于何种考虑?
如意见在第一部分总则中明确提出:“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第三部分“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中也多次出现“地方政府债务”这一表述。
但无论意见名称还是总则及强调“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第四部分等多个地方,意见还出现了十余次“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表述。
对此,财政部预算司有关负责人解释说,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涉及的债务范畴并不相同。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范畴,除包括政府举借的债务外,还包括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举借的政府性质的债务。按照规范管理的要求,今后地方政府只能由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行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借,只会保留“政府债务”,不再有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的政府性债务。
透析地方债新规4大看点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通篇贯穿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的主旨,这也意味着我国以修明渠、堵暗道方式构建的地方债体系将全面上路。
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
地方政府债务时常成了企业债务,这一现象时常被诟病。
《意见》中,“疏堵结合、分清责任、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稳步推进”为五大基本原则,其中“分清责任”明确提出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坚决制止违规出让土地融资
政府时常利用出让土地的手段融资,往往会出现一些违规行为。
《意见》要求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借债务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既定资金用途;对企业的注资、财政补贴等行为必须依法合规,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违规干预金融机构等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强制金融机构等提供政府性融资。地方政府要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出让土地及融资行为。
债务资金不能用于经常性支出
地方政府借来的钱,当然不是想花到哪里就花到哪里。
对于地方债务用途,意见中明令,“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建立对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
对于使用债务,还要有硬性的监督。“地方政府要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这份最新规定明确要通过预算之手来管理债务。
在建项目允许按原协议融资
为确保改革平稳过渡,《意见》中同时制定了各项过渡期措施。对项目自身收入不够偿还的债务,通过依法注入优质资产、增强盈利能力等措施,增强偿债能力。对确需政府偿还的债务,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
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允许各地区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以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建设。
要求
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
国务院关于加强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建立举债融资机制
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权限
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加强政府或有债务监管
规模控制、预算管理
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
严格限定地方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
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
控制化解风险
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
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
严肃财经纪律
完善配套制度
完善债务报告和公开制度
建立考核问责机制
强化债权人约束
存量债务、后续融资
抓紧将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
积极降低存量债务利息负担
妥善偿还存量债务
确保在建项目后续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