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对“捂地”说不! 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须开工

25.08.2016  21:04

拿到土地后迟迟不建想“捂地”?这可不行。近日,山东省济南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意见(试行)》,该试行意见已正式施行。其中,济南对拿到地后迟迟不开工的“捂地”行为说“不”,明确提出受让人应在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

济南明确提出,因不按期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将严格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予以调查、认定和处置。记者了解到,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闲置土地将按下列方式处理: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另外,在用地规划变更方面,上述试行办法中提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但是,对于未开发的住宅和商业用地,可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的方式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开发建设。对于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应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重新核定相应土地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