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文件做好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14.11.2015  17:22

济建发〔2015〕20号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

资质管理有关文件做好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高新区建委(建设局),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建筑业企业:

现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实施细则》(鲁建办字〔2015〕18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建办字〔2015〕29号)转发你们。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厅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基本要求,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实施细则》(鲁建办字〔2015〕18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建办字〔2015〕29号)等文件执行。

二、市城乡建设委负责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3.施工劳务资质。

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由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许可并监督管理。许可程序由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申请市城乡建设委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含注册地在我市的中央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向市城乡建设委提交申请材料,市城乡建设委按照许可程序,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审和公示时间)按照许可程序作出许可决定(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等方面的,市城乡建设委将企业申报材料转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审查)。

五、市城乡建设委及市交通、水利、消防等主管部门将依据职责研究制定具体动态监管办法,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的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和资质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核查,建立健全信用档案,按照企业诚信情况实行差别化管理,积极运用信用平台等网络信息化手段,引导和督促建筑业企业依法规范经营行为。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实施细则》(鲁建办字〔2015〕18号)

2.《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建办字〔2015〕29号)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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