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接合部城镇化调查:农民在城不转户心态复杂

09.04.2015  13:29

   城乡接合部城镇化:是桥梁,还是鸿沟?

  权益之分:一墙之隔,城乡待遇迥异   ——鸿沟与桥梁:城乡接合部城镇化调查(之一)   城乡接合部是我国城镇化、工业化前沿地带。在这里,城乡二元体制碰撞最激烈,经济、社会结构转型发展“过渡期”的色彩最明显。基于不同的土地制度和不同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出现的是两种权益、两种待遇。可能仅仅“一墙之隔”,围绕着城乡土地和公共服务的权益分界线却异常明显。城乡接合部,表面看似乎是连接城与乡的桥梁,实际上仍是标明二者分野的一道鸿沟。   纠结、复杂的土地利用现状   “建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市场价7200元/平方米;而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却无法在市场上交易,没法变现。”在西部某大城市城乡接合部地区,农民刘翠霞(化名)在2007年花费30多万元,翻修改建了自家的农房。她站在阳台上,指着20多米开外的商品房对半月谈记者说,同样在一个小区,因为土地性质不同,别人家的一套小户型售价能超过50万元,而自己的房子却是“死资产”,不值钱。   在农村,由于集体建设用地的产权限制,刘翠霞家房产在处置变现上遭遇的尴尬确实是一种普遍的现象。但在不少城乡接合部地区,城乡土地的分界线,并没有挡住农民为获得经济利益而采取“迂回”、“折中”、隐蔽的手段来“开发”自己手中的土地。   与广大远郊农村农房因无法有效盘活,导致大量闲置、废弃不同的是,在越来越多的城乡接合部,很多农民手中的农房利用呈现另一种光景:首先,确实有大量农房无法体现农民的财产权益,无法交易;其次,城乡接合部作为城镇化前沿,是农村集体土地被征为国有土地、农用地转为城市用地最为频繁的地区,是土地增值潜力最大、土地增值收益最快的地区。虽然农村房产“变现”面临着集体土地产权限制、政府政策管制,但对城乡接合部农民而言,土地财富、房产租赁经济带来的效益确实越来越明显,这使得不少人为利益驱动,或是违规搭建,搞起了租赁经济,或是搞起了小产权房,要么用于出售,要么等待征地拆迁,希望得到更多安置补偿。   记者在一些城乡接合部采访发现,由于管理不规范、不到位,缺乏规划引导,在不少地区,农民建房出现无序、乱占乱建的情况,非法买卖宅基地现象多发,小产权房等问题明显。东部某大城市曾对市内“城中村”做过调查,发现“一户多宅”情况突出,平均一户农民拥有宅基地1.4套,甚至出现一户18宅,一块宅基地最高修了28层楼。   重庆市政府参事邱道持说,在重庆城乡接合部的小产权房,主要是农民工、刚毕业的大学生、部分城市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过渡居民等三类人在购买和居住,旺盛的需求确实刺激着城乡接合部地区的农民违规利用土地。   “半市民化”的公共服务待遇   城乡接合部地区农民对土地的利用纠结、复杂,与此同时,在公共服务的提供上,也呈现出明显的“半市民化”的色彩:一方面,随着城市扩张,大量学校、医院、公园等公共服务场所自城乡接合部地区规划建立起来。逐渐统一了城乡医保、教育待遇的农民,可以就近便利地享受城市公共服务;另一方面,对于一些隐性的附着在户籍上的公共服务待遇,由于农民身份所限,城乡接合部地区农民依然无法享受。   西部某大城市一城乡接合部村社,由于征地拆迁规模大,全村5000多亩土地中,已有4400多亩被征用,征地“农转非”比例超过80%,村里建起了高楼大厦、城市公园和立交桥,很难再见到整片农地。   在这个看似已基本实现城镇化的村,村委会主任张双可(化名)给记者算了一笔农民待遇账:在居民供水上,同样一个小区,属于城市范围的,可以享受“一户一表”改造政府财政补助;属于农村居民区范围的,则需要由“农民自筹、村社补助”,每户需要缴纳400元,该村集体全年需承担200万元。在市政清洁方面,属于城市居住区的,由街道市政环卫队负责日常清洁;属于农村范围的区段,则由村内自行解决,环卫部门不负责打扫……   在张双可看来,在城乡接合部地区,城市正在逐渐“淹没”农村,但政府财政支出、管理责任、公共服务提供等方面还没有覆盖到农村,出现“断档”。张双可举例说,2013年他所在的区参与文明城市创建,要对城市河流进行清洁,属于城市河段的,由政府财政出资解决,但张双可的村因为“还属于农村区段,由村里自行筹资解决”,大伙都觉得不公平。   遏制用地乱象,扩大公共服务范围   在城乡接合部地区,农地价值日益提升,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农民在面对城乡二元土地制度时,采取了大量违规、违法的方式来突破制度现状,导致乱搭乱建、小产权等问题丛生,农地隐形流转的市场也普遍存在。   在专家看来,目前盘活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努力尚处于起步阶段,仍需在明确农民土地物权、修改土地管理法规等方面作出重大政策调整。要克服这些问题,关键是要深化土地制度改革,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允许地方在城乡接合部地区试点农房抵押、转让,完善土地价格形成机制。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入股和租赁,进入市场,实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同价”。   同时,在城乡接合部城镇公共服务覆盖上,首先应该明确政府主体责任,按照规划布局,既解决城镇医疗、教育、休闲等显性的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覆盖,也要逐步将市政、环卫、环保、供水、供电等相对隐性的公共服务接入农村地区,真正在城乡接合部地区实现城乡一体化、均等化。其次应该明确投入责任。公共服务的覆盖需要依托资金支持,传统农村公共服务的提供部分来源于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自筹,而作为城乡过渡地区的城乡接合部,政府财政的投入责任,应随着城市扩张而延伸,为解决“半市民化”待遇问题提供基础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