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立城乡社区协商制度 保障基层协商权利
中国山东网12月22日讯 (记者 马文文)12月22日下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山东省民政厅副厅长冯建国就山东省《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了介绍。
冯建国介绍,2015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下发后,山东省主要领导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省民政厅会同组织部等有关部门,根据中央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拟定山东省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11月10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意见》草案,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审签后,12月8日,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名义正式下发实施。
《意见》围绕总体要求、主要任务、组织领导三个部分,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城乡社区协商民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和要求。要求以“六个坚持”为基本原则,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群众自治、坚持依法协商、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坚持因地制宜。同时提出了分层次建立协商制度、规范协商程序、丰富协商形式等3项主要任务。
其中,在分层次建立协商制度方面,《意见》提出要建立村(居)协商制度,完善村(居)民自治制度体系。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由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形成协商成果后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由村(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办理的事项,必须经过村(居)民会议讨论决定,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建立社区协商制度,完善城乡社区治理机制。涉及社区各类主体的社区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居民反映强烈、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和矛盾纠纷,需要在城乡社区落实的党和政府重点部署的工作任务等,由社区党组织和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开展多元主体参与的社区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共同办理;建立楼宇(小组、小区)协商制度,完善村(居)民微自治和社区微治理机制。涉及楼宇(小组、小区)内公共利益以及村(居)民个人权益的事项,由楼宇(小组、小区)党组织或楼宇长、村(居)民小组长组织开展协商。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村(居)、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开展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