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布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 医院 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城市公立 医院 综合改革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2010年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公立 医院 改革启动以来,各试点城市积极探索,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积累了宝贵经验,奠定了拓展深化改革试点的基础。但是公立 医院 改革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公立 医院 逐利机制有待破除,外部治理和内部管理水平有待提升,符合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有待健全,结构布局有待优化,合理的就医秩序还未形成,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依然较重等,迫切需要通过体制机制改革逐步加以解决。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要求,为加强对城市公立 医院 (地级市辖区及以上城市公立 医院 )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把深化医改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出发点和立足点,加快推进城市公立 医院 改革。充分发挥公立 医院 公益性质和主体作用,切实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着力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疗监管等体制机制改革。统筹优化医疗资源布局、构建合理就医秩序、推动社会办医、加强人才培养等各项工作,为持续深化公立 医院 改革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联动。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促进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同步改革,强化公立 医院 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与社会办医协调发展,营造良好的公立 医院 改革环境,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坚持分类指导。明确城市公立 医院 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其在基本医疗服务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诊疗等方面的骨干作用。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层级、不同类型的公立 医院 ,在医保支付、价格调整、绩效考评等方面实行差别化的改革政策。
坚持探索创新。在中央确定的改革方向和原则下,鼓励地方发扬首创精神,大胆探索、锐意创新,突破政策障碍和利益藩篱,建立符合实际的体制机制。
(三)基本目标。破除公立 医院 逐利机制,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构建起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医疗服务体系和分级诊疗就医格局,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2015年进一步扩大城市公立 医院 综合改革试点。到2017年,城市公立 医院 综合改革试点全面推开,现代 医院 管理制度初步建立,医疗服务体系能力明显提升,就医秩序得到改善,城市三级 医院 普通门诊就诊人次占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的比重明显降低;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得到有效控制,卫生总费用增幅与本地区生产总值的增幅相协调;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就医费用负担明显减轻,总体上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降低到30%以下。
(四)基本路径。建立现代 医院 管理制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管办分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合理界定政府、公立 医院 、社会、患者的责权利关系。建立公立 医院 科学补偿机制,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通过降低药品耗材费用、取消药品加成、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规范药品使用和医疗行为等措施,留出空间,同步理顺公立 医院 医疗服务价格,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构建协同发展的服务体系,以基层服务能力建设为基础,以分工协作机制为支撑,综合运用法律、社保、行政和市场手段,优化资源配置,引导合理就医。
将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服务价格调整、医保支付、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等改革作为重点任务,国家、省级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给予政策支持,并将相关权限下放给试点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