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城市和县城供水规范化管理评价的通知

11.03.2016  14:30

鲁建城函[2016]1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城管(市政)局:

    根据住建部《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建城[2013]48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提高城市供水规范化管理水平,省住建厅确定组织开展全省各市、县(市、区)城市供水规范化管理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城市供水规范化管理评价工作

    开展城市供水规范化管理评价,对于落实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责任,全面贯彻执行国家供水行业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保障城市饮用水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明确工作目标,量化工作任务、补齐行业短板、以评价促改进的有效工作机制。各级城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查漏补缺,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做好突出问题整改,提高供水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按照《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指标及评分方法》,主要为行业主管部门职责、规范化管理制度制定和规范化管理制度落实,具体评价项目、评价内容、评价方法与标准具体见《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指标及评分方法》。

    三、评价方式

    (一)城市自查。以设区城市为单位,按照《办法》要求开展自查,自查完成后,于2015年4月5日前将自查工作总结(包括自查组织实施情况、存在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和本市及所辖县(市、区)得分表等)以正式文件报省住建厅,并将本市及所辖县(市、区)得分表以电子表格形式发送到联系邮箱。

    (二)省级检查。省住建厅组织专家对全省所有市、县(市、区)供水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评价,按照《办法》对各评价单位进行量化打分,并将各市、县(市、区)得分排名情况通报全省。具体评价时间和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三)部级抽查。住建部将组织专家对我省部分市、县(市、区)供水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并将抽查市、县(市、区)得分排名情况向全国通报。具体抽查时间和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四、评价程序

    检查组听取当地城市供水管理主管部门有关情况汇报,分组查阅《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指标及评分方法》规定的有关资料,现场查看水质化验室、水厂各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最后将评价情况向当地反馈等。

    五、有关要求

    (一)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各地要按照《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指标及评分方法》,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自查,实

事求是上报自查成绩,严禁弄虚作假。

    (二)积极准备评价材料。城市供水规范化管理评价对象为城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各地要按照《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指标及评分方法》要求,将每个细项涉及到的相关证明资料汇编成册,供各级检查组审查。

    (三)积极参加培训。城市供水规范化管理工作内容复杂、要求高,国家和省每年都将对各市、县(市、区)进行评价,各地要积极参加城市供水规范化管理的有关培训,提高供水规范化管理水平。

    联系人:  姚振兴   石峰 

    联系电话:0531-87940304 

    联系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 附件-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指标及评分方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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