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市政公用及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开展全市市政公用及城市园林绿化企业
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各有关施工企业:
为规范我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市政公用及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和城市园林绿化资质动态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2016年12月1日前,取得住建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城乡建设委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和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企业。
二、核查内容
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建城[2009]157号)的标准要求,对下列材料进行考核。
(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不考核)情况;
(二)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中级以上技术工人情况;
(三)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发票及缴费人员名单;
(四)企业近三年经营情况。
三、核查方法、程序
(一)企业自查
企业按照核查内容对企业基本情况和既有资质、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二)按照通知要求,各施工企业要将书面核查材料于2016年12月9日前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城市建设处(龙奥大厦F419室,联系人:刘革,电话:66605619)进行核查。
(三)现场查验
根据企业自查和申报材料核查情况,城市建设处将对部分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四、其它要求
(一)确保上报材料的真实性。为保证企业资质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请各企业认真做好材料申报,确保准确无误,严禁弄虚作假。
(二)对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三个月)并向社会公告;逾期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市建委将撤回其相关资质证书(市政公用总承包特级、一级,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省住建厅将提请住建部;市政公用总承包二级,城市园林绿化二级企业市建委将提请省住建厅);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撤销其资质证书,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相应资质。
(三)凡弄虚作假及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动态核查的,其核查结果为不合格,该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