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城市市容管理出新规 临街建筑擅自外部装修最高罚十万
大众网济南9月24日讯(记者 于潇潇)今天上午,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闭幕,表决通过了《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外部装修、变更临街门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禁止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堆放、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被褥等有碍市容的物品;禁止借用临街建(构)筑物或者树木在道路两侧拉绳晾晒物品、拉挂条幅。违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5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
对于在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的;违反城市容貌标准,在建筑物外立面或者顶部安装太阳能板、空调外机、防盗网等设施设备的;在建筑物顶部乱搭、乱放的;利用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发布信息的;封闭临街建筑物阳台、平台、外走廊走出原建筑设计外沿的;景观照明设施图案或者灯具残缺损坏未及时修复的;未按照规定时间启闭景观照明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于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在指定区域和规定时间段内从事经营的临时摊点或者举办的文化商贸活动,经营者或者举办单位没有及时清理产生的垃圾或者污染、损坏路面的;临街经营业户超出门窗、墙体外立面摆放物品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牌匾标识的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擅自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的外立面张贴、吊挂宣传品的;擅自利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桥梁等张贴宣传品、悬挂条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对于进行道路养护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场地未设置隔离栏,施工机具及材料摆放杂乱无序的;因施工损坏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设施,未按照规定及时修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对未经批准,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外部装修、变更临街门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临街建设工地不设置的,仪式场地未及时整理并未作必要的覆盖的,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禁止擅自在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喷涂、刻画、张贴、吊挂以商业宣传或招揽业务为内容的宣传品。《条例》中提出,对临街建筑物进行外部改造装修或者对建筑物临街门窗进行变更的,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书面告知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城市容貌标准指导其作业。违反此项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封闭沿街建筑物阳台、平台、外走廊,其外沿不得超出建筑物实体,在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阳台、窗户张贴商业广告、宣传招贴的或者在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阳台、窗户外沿堆放、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被褥、干菜等物品将被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条例》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生产、修理、加工等经营活动。不过,为了满足市民需求,对于临时摊点有“特殊照顾”,规定“在指定区域和规定时间段内从事经营的临时摊点,经营者应当及时清理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不得污染、损坏路面”。对于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生产、修理、加工等经营活动的行为将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在建筑物顶部进行无线电接收和转发设备、避雷等设施安装或者进行太阳能设施、空调室外机作业,未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行为将被罚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