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公安局 烟台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加强城市建筑渣土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

11.09.2015  16:33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渣土运输安全管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质量,维护道路通行秩序,依据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通告。

   鲁网烟台9月11日讯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渣土运输安全管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质量,维护道路通行秩序,依据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通告:

  一、从事渣土运输的车辆必须手续齐全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安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

  二、从事渣土运输车辆驾驶人应当具备一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车辆经历,并不得有以下行为:

  (1)本记分周期内有十二分记录的;

  (2)有酒驾、毒驾、肇事逃逸记录的;

  (3)近五年内发生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三、车辆未安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的,城市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筑垃圾准运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车辆临时通行证》。

  四、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车辆临时通行证》运输建筑渣土的车辆24小时禁止在芝罘区、莱山区、高新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道路通行。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各自法定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至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