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03.09.2014  18:18

      一、为什么要下发《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决定把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下放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由各省地方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区管理实际,合理确定省、市、县地方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办理流程等有关事项。为落实好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制订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申请享受困难减免税的情形有哪些?
(一)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1.对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2.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3.企业停产超过一年、土地闲置不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4.企业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其土地闲置不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上述第三、四款情形要属于国家鼓励和扶持的产业范围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要求,不包括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国家鼓励和扶持的产业、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所包括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现行有效的产业目录除发改委发布的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之外,还有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和发布的,且不定时的更新和调整,所以本《公告》中无法一一正列举,实际执行中由各市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现行有效的产业目录自行把握。
(二)享受困难减免的土地是指企业自用的土地。如企业承租集体性质土地、承租人依法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凡符合条件也可申请困难减免。但如企业将土地出租,企业不得就其出租土地部分申请困难减免。纳税人申请减免的土地使用税税额一般不得超过其税款所属年度实际发生的亏损额,是指如纳税人所申请的减免税税额大于其税款所属年度实际发生的亏损额,我们认为不符合严重亏损的规定,一般不予审批。亏损额是指企业会计亏损额,并非经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困难减免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为避免审批权下放后出现管理缺位,税务总局要求省级地方税务机关要逐步、有序推进审批权限下放,并加强后续监管。为此,我省结合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政策把握难度大、管理要求高的实际情况,决定将审批权限下放到市级地方税务机关。
四、纳税人申请减免税需上报的申请资料是如何规定的?
申请减免税所需上报的资料中,《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按照金三系统统一规定的文书表样为准,申请减免税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是指申请减免税税款所属年度的年度报表。
五、困难减免申请、受理及审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1.申请时限。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实行按年审批,当年符合减免税申请条件应于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资料。企业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考虑到事件的突发性和急迫性,可在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发生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困难减免。
2.受理及审批流程和时限。《公告》中所规定的审批流程和时限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制订的,相关文书一律使用金税三期系统通用文书。
六、减免税款是否应办理纳税申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规定,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地税机关作出减免税审批决定后,依法办理退税。
七、为什么要实行减免税审批备案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要求,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既要落实好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同时要加强后续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为此,《公告》要求,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困难减免税审批情况报省级税务机关备案,目的是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依法及时做好减免税审批工作,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八、执行日期是如何规定的?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是指自2014年1月1日起纳税人上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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