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下发基层卫生高级职称标准 论文科研非硬性规定

24.10.2017  19:05

    齐鲁网10月23日讯(记者 孙娟)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价实现“有据可依”。

    通知规定,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分为医、药、护、技4类,正高级和副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基层主任医师、基层副主任医师;基层主任药师、基层副主任药师;基层主任护师、基层副主任护师;基层主任技师、基层副主任技师。通知自10月13日起施行,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乡镇、社区及以下卫生计生服务机构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并在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任现职以来,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含合格)以上的可以报名申请。

    参加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论文、科研不做硬性规定。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分级诊疗的要求,将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病案分析资料、工作总结、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次数、健康档案管理数等作为评审标准的重要内容。重点考核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康复等综合服务能力,承担公共卫生管理工作以及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综合管理、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的培训等工作情况。此外,医德医风也成为重点考核内容。

    此外,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一年度申报评审全省统一的卫生高级职称。取得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全省统一的卫生正高级职称时,需取得全省统一的卫生副高级职称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