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基层统计新规:乡镇配备统计人员不低于3人
23.03.2018 18:12
本文来源: 半岛网
《通知》包含配齐配强基层统计力量、着力提升基层统计队伍素质、推进基层统计规范化建设、突出强化部门统计工作、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信息化水平、持续加大统计普法执法力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等七个部分。
《通知》明确,已设立独立统计机构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没有设立的,要明确承担统计任务的机构并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建立辖区基本单位数量变动、人口规模变动与统计人员增减联动机制,基本单位在700家以下的乡镇(街道),配备统计人员应不少于3人,700—1500家的应不少于4人,1500家以上的应不少于5人。
附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8〕4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统计基层基础是统计工作的基石,是统计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当前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统计工作转型变革的任务十分艰巨,但我省统计基层基础现状与统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极不适应,统计力量薄弱、人员素质不高、经费保障不足、规范管理不强等问题已经成为统计改革发展的突出瓶颈制约。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助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破解统计改革发展瓶颈,保证源头统计数据质量,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配齐配强基层统计力量
各市、县(市、区)要根据统计任务变化,相应充实县级统计机构人员力量。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等省级园区要明确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指定综合统计负责人,配备专职统计人员。
已设立独立统计机构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没有设立的,要明确承担统计任务的机构并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建立辖区基本单位数量变动、人口规模变动与统计人员增减联动机制,基本单位在700家以下的乡镇(街道),配备统计人员应不少于3人,700—1500家的应不少于4人,1500家以上的应不少于5人。在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总数之外,增设“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乡镇统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按照各县(市、区)乡镇统计人员总数的一定比例确定,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具体设置数量和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
村居(社区)要明确负责统计工作的人员,企业要指定统计负责人并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村居(社区)和企业统计人员变更时,要向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备案。
支持发展民间统计调查机构,鼓励基层探索购买统计服务,以弥补基层统计力量不足。
二、着力提升基层统计队伍素质
各级要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统计新知识、新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努力打造一支业务精通、作风扎实、适应统计改革和发展需要的基层统计干部队伍。省级统计机构要着眼于统计改革发展前瞻性问题,精心选择培训内容,利用网络视频等多种培训形式,开阔全省统计人员视野;组织办好统计大讲堂,及时发现总结各级统计改革创新做法和典型经验,加强交流和宣传推广。市级统计机构要立足承上启下,把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统计方法制度改革要求作为培训的重点内容,创新培训方式,丰富培训内容,采取走出去与请进来、学习培训与考察调研相结合等方式,提升培训效果。县级统计机构要注重实用与操作,重点加强对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及企业统计人员业务技能、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全面提高统计人员综合能力;对企业要建立岗前培训制度,新上岗统计人员必须事先参加培训。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为本单位统计人员接受培训和教育提供条件。
实施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面向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及企业评选一批品德优秀、能力突出、素质全面的基层统计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适时组织开展全省统计系统道德模范和最美基层统计人评选活动,选树一批基层统计先进典型,大力弘扬先进人物和事迹,激发基层统计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三、推进基层统计规范化建设
严格执行基层统计规范化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统计规章制度,使基层统计工作有章可循、依规开展,使源头统计数据生产规范、质量可靠。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关键环节,定期开展基层统计规范化督导检查,督促基层把统计规范化建设落到实处。开展基层统计规范化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建成和树立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基层统计单位。
县、乡级统计机构要扎实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管理,拓宽维护途径,及时做好基本单位的新增、变更和注销工作,保证基本单位名录库统一完整、不重不漏和及时更新。严格按照“四上”单位(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和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管理规定,及时做好“四上”单位纳统、修正和退库工作。鼓励市、县级政府采取不同形式的奖励措施,对新增入库纳统企业给予必要的补助。乡镇统计机构要指导和规范辖区内企业依法建立健全统计原始纪录和统计台账,确保数出有据。
按照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政策,落实乡镇统计人员的相关待遇。对乡镇事业编制的统计人员,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应给予倾斜。对村居(社区)聘用的专(兼)职统计人员,按规定发放劳动报酬;对协助参与全国、全省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非财政供养人员按规定给予补贴。对企业统计工作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对企业统计人员给予鼓励。
四、突出强化部门统计工作
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对部门统计业务指导,提高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水平。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开展全行业统计,认真履行统计职能,充实加强统计力量,保证统计数据质量。实行部门统计资料报备制度,各相关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时,凡涉及国民经济核算需要的,须向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报备。建立部门间统计联席会议机制,研究统计改革发展突出问题,强化交流沟通。适应信息发展趋势,加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打破资源分割和信息孤岛,推动部门间统计数据共享,提高统计信息整体利用效率。
开展部门统计规范化创建活动,在各级树立一批部门统计规范化建设标杆单位,全面推进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五、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信息化水平
提升基层统计信息化应用水平,把统计信息化纳入各级电子政务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培养和充实技术人才,加强对基层统计信息化的支持保障,规范整合信息化基础设施,优化完善乡镇统计网络建设,保证省、市、县、乡四级统计网络的稳定畅通。
加强对互联网、大数据、卫星遥感以及空间地理信息等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创新统计工作方式,变革统计生产方法,提高统计生产效率,加快推进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和管理的统计现代化建设。
省级统计机构要依托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开展全省统计大数据应用,努力实现系统内跨层级、跨地域、跨专业的统计基础数据资源深度融合,探索建立省、市、县、乡级统计机构共享共用数据机制。
探索创新统计数据获取方式,提高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记录等获取统计信息的能力,拓展信息来源渠道。广泛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发布统计信息,开展统计普法宣传,强化统计传播力度。
鼓励乡镇(街道)整合管理基层各部门相关统计数据资源,实现部门间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
六、持续加大统计普法执法力度
创新宣传方式、方法和途径,充分利用各种媒体,以领导干部为关键、统计人员为重点、调查对象为基础,广泛深入、经常性地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活动,努力营造依法依规、风清气正的统计环境。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内容,切实增强广大干部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加强统计执法力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统计执法长效机制,开展经常性统计执法,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以统计执法带动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建立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全面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统计活动、干扰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等情况。加快建立企业统计信用制度和统计人员信用档案,构建统计守信激励和统计失信惩戒机制。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及时解决本地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同职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负第一责任,领导班子负主体责任。乡镇(街道)制定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征求本乡镇(街道)统计负责人的意见。
加大对基层统计工作的投入,将统计工作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支持基层统计部门改善办公条件,将购买统计服务纳入各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保证各类普查调查所需经费,将村居(社区)聘用的专(兼)职统计人员以及各类普查、专项调查等聘用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劳动报酬纳入财政预算。
加强对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情况的考核,建立完善工作督导检查机制,将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列入政府督查事项,确保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编辑: 张珍珍]
本文来源: 半岛网
23.03.2018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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