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建发[2017] 8号
各县区、高新区建委(建设局),各图审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2月23日
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省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照国家规定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的要求,严格进行数字化审查。
二、服务购买
第四条 施工图审查由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审查经费列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纳入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类项目支出,施工图审查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审查费用。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分析研判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年度建设规模、工程类别等情况,科学制定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项目需求,合理测算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所需资金,并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施工图审查项目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
第六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作为购买主体确定市行政区内和县域内审查机构,并按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七条 依据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可采用公开招标、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审查机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购买主体与确定的审查机构按照购买文件及协商确定的事项,签订书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审查内容、时限、质量、价格、结算方式等内容。
三、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经政府购买服务程序确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名录向社会公布。对于轨道交通等大型、复杂工程,可根据工程情况按规定程序,采取单次项目一次性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为审查机构。
第十条 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审查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审查机构等级由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需要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国务院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设单位在公布的审查机构名录中自主选择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送审。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不得压缩合理审查周期。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时应依法与其签订施工图审查确认书,明确双方责任义务。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纸质原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签章齐全的全套施工图(电子文档);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建设单位报送数字化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除提供上述资料外,应严格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送审查机构进行数字化审查。
第十四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 地基基础和结构设计等是否安全;
(三) 是否符合公众利益;
(四) 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五) 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六) 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七) 是否符合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
(八) 是否符合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如太阳能一体化、装配式建筑等;
(九)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大型建设项目:8-12个工作日出具审查意见,复审3个工作日。
中小型建设项目:5-7个工作日出具审查意见,复审3个工作日。
以上时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
第十六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资质章(电子签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资质章。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回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重新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审查机构需在规定的复审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
(四)施工图经复审仍不合格,或因建设单位原因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与审查机构协商解决审查费用。
第十七条 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涉及重大变更的,同第十六条第(四)项。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 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执业注册继续教育。
第二十二条 按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审查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审查情况统计信息。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施工图审查情况进行统计,并将统计信息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合数字化审查管理平台,动态掌握审查机构审查项目、审查质量、审查时效和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违规情况。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对审查机构的审查质量、审查效率、服务水平等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五条 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四)是否与所审查工程存在隶属或利害关系;
(五)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六)是否超出规定的审查时限;
(七)是否据实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
(九)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十)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十一)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实施监督检查时,审查机构应当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实行动态计分,以年度内绩效情况,根据评分标准,予以赋分,确定等级。以评价总分划分四个等级:优秀(90分(含)-100分)、良好(75分(含)-90分)、一般(60分(含)-75分)、较差(60分(不含)以下)。
具体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第二十七条 结合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多量性、延续性、技术性、时效性等特点,绩效评价以年度为周期,自当年1月1日起,到当年12月31日止。每月末,审查机构根据与购买主体签订的合同内容及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审查确认书和审查合格书,与购买主体进行资金申请和结算。年度末,购买主体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公布绩效评价结果,实行绩效评价结果与年度结算挂钩。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为一般等级的,限期整改,进行二次绩效评价,如结果仍然为一般及以下等级的,不再纳入我市审查机构名录;绩效评价结果为较差等级的,今后不再纳入我市审查机构名录。
第二十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审查机构承接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行为信用记录数据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审查机构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审查机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对审查机构报告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限制其在我市承接施工图审查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上报省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
(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八)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一)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
(二)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
(三)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应当依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济南市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绩效评价评分标准
2017年2月23日
附:
济南市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
绩效评价评分标准
对审查机构的年度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按照基本条件、审查行为、审查质量、审查时效和用户满意度五个方面进行打分,每个方面分若干分项评价内容分别赋分并进行评价,分项评价结论分为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其实得分分别为细化分值的100%、75%、0%,各分项评价内容实得分的总和即为审查机构年度绩效评价得分。见下表。
评价指标
分值
评价内容
细化分值
评价结论
实得分
基本条件
15分
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数量及专业配备
6
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组织审查人员参加专业交流培训或继续教育
2
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办公场所固定,组织机构健全
3
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自动化办公设施先进,相关专业软件及规范、标准齐全
2
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按规定开展数字化审查工作
2
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审查行为
25分
在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内承接施工图审业务
5
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依规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政策性审查
3
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无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
2
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审查流程清晰,审查记录齐全
2
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2
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备案
3
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据实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4
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4
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审查质量
30分
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无错审、漏审强条
10
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存在安全隐患
10
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审查意见告知书表述清晰准确
2
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通过复审修改图纸和回复意见,处理闭合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
4
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有完善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4
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审查时效
15分
按规定时限完成施工图审查工作
8
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审查流程规范、各节点控制有效
4
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升审查效率
3
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用户满意度
15分
购买主体对审查机构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的情况评价
8
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服务对象满意程度
7
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总分
100
实得分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