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经理接私活亏损两千万 私托隐蔽性强客户追偿难
06.11.2014 11:49
本文来源: 山东华网
基金经理,在很多人看来,他们是拿着高额年薪,知道种种股票交易内幕,动辄可以决定数亿甚至数十亿资金的流动。很多股民、投资客都希望能攀上这样一个基金经理,让他带着自己去投资,去赚大钱。
按我国法律规定,证券、基金等金融理财行业从业人员是不许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但近年来,这种金融从业人员接私活的风气悄然而生,虽监管部门三令五申也仍有人铤而走险。不过,别以为傍着基金经理就稳赚不赔,记者昨日从深圳福田法院了解到,客户起诉从业人员填补亏损数十万甚至上千万元的案例并不少见,2013年~2014年,该院受理该类案件10余宗,标的额最高的就达人民币2000万元。 典型案例 欲傍大腕炒股票 最终亏损近八成 近日,一起由福田法院一审的基金经理私接证券买卖纠纷,深圳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 1973年出生的韩文(化名)是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经理,妻子叫李圆(化名)。2007年,李圆跟曾兰(化名)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双方约定,曾兰委托李圆对其名下股票账户进行投资操作,李圆在适当条件下收取一定投资收益作为咨询费用,合作期限为一年。其中还约定,规定账户产生利润二八分成,而且“亏损额度达到初始投入10%时强制止损”。 3个月后,在2007年4月,曾兰的同事莫煌(化名)知道了这事后,也经曾兰介绍找到了李圆,还依样画葫芦地参照李圆与曾兰签订的《合作协议》达成了口头协议。一开始,莫煌确实是尝到了甜头赚了不少钱,于是在2007年11月和2008年1月,莫煌分两次一共给韩文的账户汇入了21万元,作为分红款。 然而,好景不长,莫煌的账户从2008年年初的125万元,到2010年2月底市值只剩28万元。莫煌不干了,她怀疑韩文违约,还可能伙同他人暗箱操作股价,人为造成自己亏损,因为其中一只股半年亏损逾70万元。于是莫煌报警了,未果后又告上法庭,要求判令韩文返还21万分红款。 一审福田法院审理后认为,莫煌和韩文之间达成的口头协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应为无效。所以,韩文因该协议取得原告的21万分红款,应当返还莫煌。 韩文不服上诉。深圳中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出资六千万亏损超三成 血本无归 福田法院受理的相关案件,最高标的额达到2000多万元。一名来自东北的女士,千里迢迢在深圳找基金经理买卖证券,最终亏损超过2000万元,基金经理承诺3年还清,结果最后双方还是闹上了法庭。 邹瑟(化名)来自东北,而黄阿生(化名)是深圳的一名基金经理。邹瑟诉称,自己与黄阿生在2009年11月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由邹瑟出资近6000万元,由黄阿生在邹瑟的账户内进行证券交易。双方还约定了奖惩协议,如果邹瑟账户发生亏损,黄阿生负责把同等的资金给邹瑟弥补亏损,如果邹瑟的账户盈利达到20%时,邹瑟向黄阿生支付盈利部分的20%作为报酬和奖励。 到了2010年7月,双方的投资合作到期,邹瑟账户亏损达到2000多万元。这时,黄阿生给邹瑟出具还款声明,承诺3年内支付2000万元,并以黄阿生所持有广州某公司500万股作为还款保证。 可是,3年来黄阿生未支付邹瑟任何金钱,于是邹瑟把黄阿生告上法庭。后来,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由黄阿生在今年5月前支付邹瑟损失2000万元以及约定的利息。 该案因涉案标的数额巨大,仅案件受理费就由邹瑟预交了14万元,后来因调解结案,法院实际收取了7万元。 私托隐患 隐蔽性强 客户追偿难 记者从福田法院了解到,该类案件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高额利润驱使,客户利用从业人员的专业金融知识和前沿消息优势替其操作盈利,从业人员利用客户资金“空手套白狼”,双方一拍即合。二是委托隐蔽性强,客户和从业人员只需约定委托和分成方式,告知账户和密码即可,操作方便,隐蔽性强,难被发现。三是亏损难以追偿,与金融机构相比,个人接受委托理财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也欠缺赔偿亏损的能力,一旦出现数十万甚至上千万元的亏损,往往难以追偿。本文来源: 山东华网
06.11.2014 1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