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项目管理进一步简化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修改意见和山东省发改委《关于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境外投资项目管理进一步简化,境外投资项目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之外,一律实行备案制,备案程序和申报材料也大大简化。
一、备案管理权限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且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且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由省发展改革委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确认函。
二、备案程序和申报材料
属于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由投资主体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以下项目备案申请材料:(一)项目备案请示文件;(二)项目备案申请表; (三) 市发展改革委初审意见(省属企业除外);(四)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需提供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的备案。
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材料,由省发展改革委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