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将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待遇 济南25日发放完

19.12.2016  10:35
  近日,山东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离休费水平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48号)和《关于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49号)两个文件,对企业离休人员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建国前老工人分别调整增加基本离退休待遇。

  据了解,从今年7月1日起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离休费水平。符合条件的企业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离休费:厅局级正职900元/月,厅局级副职750元/月,县处级正职600元/月,县处级副职500元/月,乡科级正职及以下40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