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发布
近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公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新目录自2015年4月10日起施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同时废止。
此次《目录》修订,是历次修订中开放幅度最大的一次,体现了主动扩大开放、转变管理方式、优化经济结构、增加透明度四项原则,逐步放宽外资准入,大幅减少限制类条目,彰显了构建更加透明投资环境的决心,释放了更加积极主动对外开放的信号。
一是大幅减少限制类条目。限制类由79条减少到38条,禁止类由38条减少到36条。二是放宽外资比例限制。“合资、合作”条目由43条减少到15条,中方控股由44条减少到35条。三是鼓励类条目数量基本不变,保持了政策的总体稳定性和连续性。鼓励类修改了76个条目,主要是注重鼓励外商投资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进一步提高外资使用质量。
从行业上看,在制造业领域,主要是取消钢铁、乙烯、炼油、造纸、起重机械、输变电设备、煤化工设备、汽车电子集成系统等股比要求,有色金属冶炼、小型工程机械、普通轴承、感光材料、氯霉素等不再列入限制类,基本放开了一般制造业。
在服务业领域,主要是取消和放宽了电子商务、连锁经营、支线铁路、地铁、轻轨、海上运输、演出场所等股比要求,直销、邮购、进出口商品检验认证、铁路货物运输、保险经纪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不再列入限制类,同时将建筑设计、养老机构列入鼓励类。
对于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可享进口设备免关税等优惠政策。除《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项目、限制类项目需要核准外,其他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行备案管理,绝大多数由地方办理备案手续。今后,只有“法律法规”才能规定对外资准入的限制和禁止。“国务院专项规定或产业政策”不再规定外资准入事项。
新常态下,我们引进外资的重点不仅是引进资金,更关键的是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通过充分的竞争,提高产业发展水平。更开放、更透明的政策的实施,将给外商对华投资带来更多机会,促进我国更加积极有效的利用外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