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公告
03.09.2014 18:34
本文来源: 工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4 号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等有关规定,为做好2013年度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提交年度报告的范围
2013年12月31日前在市工商局、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及省工商局下放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代表机构参照适用,均为申报年度报告对象。
二、提交年度报告的时间、地点及联系电话
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在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材料。
市工商局申报地址:黑虎泉北路187号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工商局5号窗口,电话86561725。
高新市场监督管理局申报地址:高新区舜华路77号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工商局20号窗口,电话:88870693
三、常驻代表机构申报方式
2014年暂停网上申报2013年度报告,请各代表机构登录济南红盾信息网下载《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链接),直接向登记机关报送书式材料。
四、申报年度报告需提交的材料
1、外国企(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
2、关于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对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该审计报告还应包括营利情况的相关内容);
3、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4、经公证(认证)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
五、法律责任
1、未按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提交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2、常驻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代表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四年三月十日
本文来源: 工商局
03.09.2014 1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