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多重税收优惠支持企业重组改制

06.01.2016  11:46

 

      近期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企业重组改制作为去产能、实现结构性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提出“要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企业重组改制是激发企业活力、化解过剩产能、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途径。为鼓励企业开展重组改制,加快调整步伐,实现资源整合,提高发展质效,近年来,国家连续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有力减轻了改制重组企业税收负担。       一、流转税方面,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的,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所得税可作特殊性税务处理。满足以下五个条件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仅对非股权支付确认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一是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是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不低于全部资产(或股权)的50%;三是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是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总额的85%;五是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三、职工取得量化资产不征或缓征个人所得税。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拥有所有权的,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股份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其他税种优惠政策。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享受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政策优惠。除房地产企业外,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2017年底前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若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2017年底前免征契税;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