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1月1日起开始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二时段限值

01.01.2015  02:32

  2015年1月1日,是新《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的第一天。同一天,我省6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开始进入第二时段限值,实施的时间是从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自2015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与新建企业要执行相同的排放限值。

  为了实现2020年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比2010年改善50%左右的目标任务,使环境空气质量基本达标,让人民群众呼吸到清洁的空气,我省于2013年 9月1日起实施了包括火电、钢铁、建材、锅炉、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6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计划用8年时间、分4个时段实施,每两年加严一次,引导企业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逐步实现由行业标准向区域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过渡,实现污染物排放标准与环境质量标准的衔接。

  我省大气新标准实施一年多来,引导作用逐步显现,空气质量出现积极变化。2014年1-11月,全省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为80μg/m3,同比改善14%;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为140μg/m3,同比改善9.1%;二氧化硫(SO2)平均浓度为56μg/m3, 同比改善15.2%;二氧化氮(NO2)平均浓度为45μg/m3,同比改善2.2%。

  为确保第二时段排放限值执行到位,省环保厅于近日下发《关于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二时段限值的通知》。

  《通知》指出,自1月1日起,各级环保部门在监督性监测、现场执法以及废气治理工程验收等活动中,均按照第二时段排放限值作为判定企业是否达标排放的依据。各级环境监控部门要依据第二时段排放限值及时更新相关企业的废气污染物在线监控标准,并强化对运营公司的监督管理,确保在线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通知》要求,对辖区内应执行第二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要进行排查,列出清单。对一般超标排污(超标2倍及以内)的企业,要实施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限不超过三个月;限期治理期间超标排污的,要依法征收排污费;对严重超标排污(超标2倍以上)或经限期治理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要实施限产治理,限产治理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对经限产治理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坚决实施停产治理。对超标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企业,将由省环保厅直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同时,省厅将对超标企业数量较多、超标情节严重或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反弹的区域开展独立调查,将处理结果按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布。

  《通知》强调,承担民生工程的超标排污企业要在确保民生的前提下最大限度降低生产负荷,减少污染物排放,承担供热、供电任务的企业要在采暖期结束后立即实施停产治理。如在两个年度内仍未完成治理任务,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对该企业所在的县(市、区)实施涉气建设项目从严审批。生产工艺特殊不能实施完全停产治理的超标排污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暂时不能停产治理的原因、采取的临时减排措施和达标排放时限,经市环保局核实报省环保厅审查批准后,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6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大事,也是治理工业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硬任务硬措施,全省环保系统、相关企业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实施分阶段逐步加严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有效控制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实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关键措施,是倒逼污染行业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手段。依法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各级环保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律职责,也是排污企业义不容辞的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