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无证排污不改正可拘留
03.02.2015 01:11
本文来源: 山东华网
昨天(1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这也是我省首部大气污染防治法规。
条例有哪些亮点?审议过程中是否采纳了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记者第一时间联系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腊生,请他对此进行了解读。 无证或超标排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解读】这部地方性法规是比较严格的,它按照“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立法思路来设计相关制度和内容。例如,无证排放或超标准排放的,如果拒不改正,还要报经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也就是说,对于环境违法行为,不仅仅是罚款了事,也不是以罚代管,而是通过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一系列强制措施,终止这种环境违法行为。 受到处罚拒不改正,将按日计罚 【条款】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拘留。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解读】违法成本低是环保执法面临的突出问题,为此,条例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对责任人单位进行处罚,对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也要给予相应处罚,这叫“双罚制”。不仅如此,如果拒不改正,将按照原来罚款的数额按日连续计罚。例如,原来罚款50万元,拒不改正,将每天按50万元计罚,这是相当严厉的。 机动车限牌需提前30天公告 【条款】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限制市区摩托车的保有量。采取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的措施,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在实施三十日以前向社会公告。 【解读】重大行政决策必须经过五个法定程序:老百姓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车辆限牌涉及到公众权益,理应让老百姓参与进来。老百姓买了车能不能行驶,应当征求他们的意见。 车辆限牌需提前30天公告,其实,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就有相同的规定。既然已经有了规定,为何还要将其写进条例?这是因为有的代表提出,尽管我省已经制定专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不过作为规范大气污染防治的综合性法规,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相关重大制度仍需在条例中有所规范和体现。 重污染天部分机动车限行 【条款】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的预警信息,并按照预警级别实施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解读】为了保障公众健康,条例提出了启动应急预案时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或者限制易产生扬尘的施工工地作业;禁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活动;停止组织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应急响应措施。 露天焚烧秸秆最高可罚两千 【条款】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可能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重大行政决策作出之前,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解读】在条例审议过程中,对于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我们逐条分析研究,对条例做了几十处的修改完善。例如,原来条例对露天焚烧秸秆没有规定法律责任,根据代表的意见,条例作出了修改,露天焚烧秸秆的最高罚款2000元。 【条款】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作出决策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事先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解读】有的代表提出,对政府的重大决策可能影响到大气环境质量的,理应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取公众意见,根据代表的意见,我们专门加上了这一条。再如,还有代表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涉及到不同区域,江苏省的大气污染防治不仅涉及到长三角区域,还包括相邻省份。为此,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长三角区域省、市以及其他相邻省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定期协商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采取统一的防治措施,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协作。记者 肖姗本文来源: 山东华网
03.02.2015 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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