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病保险起付线减半 封顶线提至50万元

27.09.2017  21:07

  近日,山东省人社厅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支持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贫困人员)及其他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助力参保贫困人员精准脱贫,同时避免其他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陷入贫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意见》明确,开展养老保险精准扶贫,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符合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并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可以提前5年发放养老金。

  研究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与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保障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增长情况,适时适度逐步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缴费补贴政策,引导城乡居民主动参保缴费。加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中央确定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在医疗保险精准扶贫上。全面落实资助贫困人员参保政策,对贫困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依法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合同制工人纳入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完善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减半,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封顶线提高到50万元。抗肿瘤药物一支动辄上万元,对患者而言是极大的负担,《意见》明确,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使用经省统一谈判的大病保险特殊用药不设起付线;2017年度,各地要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34号)要求,做好我省大病保险18种特殊药品与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和纳入国家药品乙类目录范围内谈判药品的衔接,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再按乙类药品政策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补助,确保参保人员实际待遇水平不降低。

  《意见》要求,各市要合理确定门诊大病、慢病支付病种,逐步提高贫困人员门诊保障水平;要将符合条件的孕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与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等的有效衔接,实现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对已核准的因病致贫返贫患者,通过政策衔接,实施综合保障,提高其医疗保障受益水平。加快推进分级诊疗体系建设,实行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适当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基本医保报销比例,促进贫困人员就近合理有序就医;进一步扩大异地就医结算范围,优化贫困人员异地就医程序,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切实减轻贫困人员医疗费用垫支负担。

  《意见》要求,开展工伤保险精准扶贫。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着力构建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长效机制。围绕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模式积极推进政策创新,对用工方式灵活、流动性大、贫困劳动力相对集中的行业,探索按项目等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对符合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情形的贫困劳动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给予先行支付。按规定将疗效可靠的尘肺病治疗药物列入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将符合医疗诊疗规范的尘肺病治疗技术和手段纳入工伤保险金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