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排污1天罚百万 山东大气污染防治法征意见

27.05.2016  11:06
  大众网济南5月26日讯(记者 马俊骥)今天下午,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闭会,会议初次审议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并通过新闻媒体全文公布该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厅长张波在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作关于《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条例(草案)》共5章78条,主要规范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原则、政府职责、工作体制、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2016年1月1日,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山东于2001年颁布施行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和工作实际需要,尽快制定一部符合我省实际的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对规范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十分迫切和必要。省法制办拟定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并经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征求意见阶段,《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就被称为“山东省史上最严格严厉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

  根据《条例(草案)》,大气污染防护应当遵循生态优先、源头控制、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势确立了实行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制度,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改善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放补偿资金;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恶化的地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缴纳补偿资金。补偿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设区的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同比变化情况,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条例(草案)》关于超标排污处罚的标准也非常严格,最高可达按日一百万元罚款。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草案)》强调了个人在大气污染防治中应当承担的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提供场地,或者在其他区域内进行烧烤未按照规定使用无烟炉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