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六旬老太广场锻炼 遭恶狗扑倒滚落台阶离世
水母网9月28日讯 (YMG记者 曲彩云)吃完晚饭出去锻炼一下,谁知道却因为被狗扑了一下摔倒并滚落台阶而离开了这个世界。26日下午,在东山舞蹈活动中心,团长曲志香及模特队队长王琰,向记者讲述了莱山区居民“大山”离世的经过。
“大山”今年62岁,参加了东山舞蹈活动中心的老年模特队,队友们都很喜欢她,“大山”是队友们给她的昵称。说起“大山”的突然离去,“大山”的队友们都非常难过和不舍。
在队友的描述中,当晚事情发生的来龙去脉被逐渐还原:“17日晚上,‘大山’在女儿的陪同下到莱山区政府附近的广场上跳健身舞。有一对年轻人牵着一只狗走过,那只狗看到‘大山’,忽然扑向了她。‘大山’很害怕,就往后退,不想后面是台阶,退了几级台阶后,摔倒在地,又从高高的台阶上滚落下去。”遛狗的人拨打了120,“大山”被紧急送往烟台山医院抢救。在“重症监护室”抢救4天后,21日上午10:05,“大山”没能重新回到她的女儿和丈夫身边,永远地离开了人间。
“遛狗的年轻人出事后只打过一次120,再也没有露过面,都没到医院看过‘大山’一眼,让人太寒心了。”说起遛狗人在事发后表现出的冷漠,“大山”的队友感觉特别气愤。
“大山”的队友朱军呼吁,老年人的腿脚行动都不方便了,希望遛狗的人不要将狗带到老年人活动的场所,也希望遛狗者最好能在早晨5:00———6:00之间,晚上9:00以后出来遛狗,以免给街坊邻居以及晨练、晚练的人造成不便。
记者随后联系了相关部门,反馈的消息是遛狗人已经找到,但遛狗人给出的说法是当时“大山”在逗狗,狗扑“大山”导致其跌倒。
对此,山东盛信律师事务所曹洪涛律师认为,在宠物导致人伤亡的案件中,必须宠物饲养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才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本案而言,只有动物饲养人有证据证明身亡老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方可减轻赔偿。这种证据因老人已亡无对证,必须有相当说服力的证据比如监控录像才能有证明效力。另外如狗无相关身份登记,可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而且因本案造成后果严重,即使有相关证据也不宜免除动物饲养人的赔偿责任。但因老人是受惊吓跌倒导致的死亡,动物侵害只是诱因,故赔偿总额应当分清责任比例,本案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还有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应根据证据、造成后果的原因合理承担。
如双方无法协商可诉至法院,由法院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