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放宽境外机构投资者入债市

16.07.2015  13:17

7月14日,央行下发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以下统称“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进一步放开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市场,由原来的额度限制改为自主决定,并只需备案管理。

通知表示,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市场,应当通过原件邮寄或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代理递交等方式向央行提交中国银行间市场投资备案表。备案完成后,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债券现券、债券回购、债券借贷、债券远期以及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等其他经央行许可的交易。

同时,央行还要求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应作为长期投资者,基于资产保值增值的合理需要开展交易。央行将根据双方对等性原则和宏观审慎要求对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管理。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还应当委托央行或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进行交易和结算。委托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进行交易和结算的,应当签署结算代理协议并根据相关规定向央行上海总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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