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服务工作的通知
鲁教基字〔2014〕34号
各市教育局:
为了贯彻落实《山东省农民工公共服务3年行动计划》,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益,现就进一步做好随迁子女教育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进一步做好随迁子女教育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是加快我省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现实需要,是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提高社会管理水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体现。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 充分认识做好随迁子女教育服务工作的重大意义,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切实落实工作责任,认真解决好随迁子女接受教育的各项问题。
二、明确基本要求。各地要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政府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统筹考虑人口流动趋势和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等因素,不断完善政策措施,保障符合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以及高中学校入学或考试报名条件的随迁子女公平享有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的接受教育权利。各地要合理制定随迁子女入学条件,并逐步放宽随迁子女入学和升学条件限制。
三、畅通入学渠道。要建立完善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申报登记制度,提前公布入学(入园)条件要求和有关手续办理流程,有序开展入学(入园)、申报和登记工作。对于符合入学(入园)条件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安排在普惠性幼儿园和公办学校就读。公办学校学位不能满足需求的,可采取购买民办学校服务的方式予以安置,保证符合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都有学可上。随迁子女流出地在每年秋季开学前要对本区域内适龄户籍人口入学情况进行核实,加强与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沟通和配合,为随迁子女顺利入学提供必要帮助,确保本区域内所有适龄儿童按时入学。
四、做好教育管理。要将随迁子女与当地学生统一管理、统一编班、统一教学、统一安排活动, 建立随迁子女就学档案,加强与随迁子女家庭的联系,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对随迁子女就学情况实施跟踪管理,防止学生辍学。根据随迁子女的实际情况, 创新教育教学方法,帮助他们尽快融入班集体,适应城镇学习生活。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困难资助等方面,要坚持随迁子女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消除所有存在歧视的条件。
五、加快城镇学校建设。要按照《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当地教育专项规划,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满足随迁子女就近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19号),结合城镇建设和改造规划,科学编制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切实做好居民小区配套学校建设,优化学校布局。积极扩充城区高中阶段教育资源,将随迁子女纳入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范围。
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随迁子女教育服务工作,进一步细化、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创新教育服务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育服务质量。要把落实随迁子女教育政策情况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保证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我厅将对各地随迁子女就学情况进行监测。
山东省教育厅
201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