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文件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包括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是为妇女儿童健康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在减少孕产妇死亡和儿童死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妇女儿童健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1年,国务院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明确提出省、市、县均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2013年,我委和中编办共同印发了《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3〕44号),指导各地开展妇幼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整合工作,努力建成功能完备、服务高效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因此,研究制订《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落实功能任务,优化服务模式,加强工作保障,强化制度建设,对于指导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意见》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深入调研不同地区、不同级别和不同类型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开展妇幼保健机构功能定位和管理运行机制等课题研究,全面分析近10年全国3000余所妇幼保健机构资源与运营情况监测结果,在总结我国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发展经验和相关政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根据深化医改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三、《指导意见》的适用对象是哪些?
《指导意见》适用于全国省、市、县三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包括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四、《指导意见》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指导意见》共分5部分内容,一是坚持指导原则。强调要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妇幼卫生工作方针,明确功能定位,合理规划设置。尤其是在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新形势下,对探索资源合理配置模式提出了明确要求。二是落实功能任务。规定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提供妇幼健康服务及承担辖区业务管理两方面职责任务。三是优化服务模式。提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创新服务模式,优化服务流程,整合服务内容,提供安全、便捷、温馨服务,体现妇幼保健特色。四是加强工作保障。主要根据当地常住人口数、社会需求、交通状况、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及承担的功能任务,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人员、床位和设备配备,保障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具备与其职责任务相符合的业务用房、床位设置和设备设置。五是强化制度建设。包括公共卫生管理制度、人才培养制度、绩效考核制度、信息管理制度、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尤其强调在绩效考核制度中强调公共卫生职能履行、服务质量及安全、服务数量和群众满意度等考核内容。
五、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是什么?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具有公共卫生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服务模式是我国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防治结合的有效模式。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按照全生命周期和三级预防的理念,以一级和二级预防为重点,为妇女儿童提供从出生到老年、内容涵盖生理和心理的主动、连续的服务与管理,以适应妇女儿童的实际健康需求。同时,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主要功能任务,除了提供妇幼健康服务,还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妇幼健康工作业务管理,实行上下联动、分级管理,并与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指导和双向转诊关系,与其他医疗机构和相关科研教学机构建立技术协作机制。
六、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如何规范设置业务部门?
《指导意见》强调要以“大保健”的思维,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的理念,通过推进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内部业务部门改革重组,打通保健部和临床部分别设置的部门格局,规范设置孕产保健部、儿童保健部、妇女保健部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四大业务部门,以真正实现保健和临床实质融合、群体保健和个体保健有机融合、公共卫生和临床医疗人才交流融合。《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各业务部门依据所承担的职能设置相应的业务科室,各相关科室间应当加强功能衔接与合作。因此,专门制定《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作为《指导意见》的配套文件,对省、市、县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和职能任务提出具体要求。业务部门设置原则应与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职能、任务、规模相适应,保证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应充分体现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在整体发展基础上,加强保健专科建设,突出保健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