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乡建设委制定出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贯彻意见

22.07.2017  01:12

 

市城乡建设委制定出台《建设工程质量

保证金管理办法》贯彻意见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市城乡建设委发文要求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自2017年7月1日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一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严格规范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管理,自2017年7月1日起,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积极推行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不得强迫承包人同意从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加强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对发包人、承包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发包人的诚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