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的通知
济建质安字〔2017〕64号
各县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以下简称《禁放规定》)已于2017年8月25日济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12月27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将两份文件转发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重要意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巩固我市创城成果、推动现代城市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推动我市空气质量持续好转、保护市民群众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的迫切要求;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具体措施。全市所有建设、总包、监理等参建各方要提起高度重视,深入贯彻落实《禁放规定》和《通告》精神,自2018年1月1日起,确保在单位办公驻地和建筑工地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尤其是工程奠基开工、主体封顶、工程竣工、节后复工等重要时间节点,各单位更要严格管控,自觉抵制燃放违规行为。
二、明确建筑领域禁放要求。按照《禁放规定》和《通告》要求,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一律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外,各县区政府划定并公布的禁放区域以及《禁放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场所,一律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结合建筑工地容易发生火灾事故的实际情况,市城乡建设委将建筑工地的禁放要求提高一级。除《禁放规定》和《通告》中明确规定的区域范围之外,全市行政区内所有房屋建筑和轨道交通建筑工地范围内,自2018年1月1日起的任何时段均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做到“全部工地”“全市区域”“全部时段”禁放烟花爆竹。各相关单位不仅要严格执行《禁放规定》和《通告》的禁放要求,还要严格落实执行市城乡建设委“全部工地”“全市区域”“全部时段”的禁放要求,确保建筑工地安全。
三、明确职责分工。各区(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市城乡建设委的组织指导下,在本区(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建设领域的传达部署、宣传教育、隐患排查、监督检查等工作;要成立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调度。市、区(县)两级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负责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加强内部宣传教育,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配齐消防设施和水源,落实施工现场内可燃物的清理、覆盖、浇湿阻燃工作,组织好禁放看护和应急值守工作等。各施工单位负责人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第一责任人,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负总责。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负责认真执行建筑工地禁止存储、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上述措施。市、区(县)两级城乡建设部门和质安监站要上下齐心、齐抓共管,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自觉行动、主动作为,形成监管单位真抓实干,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左右联动,施工人员人人遵规守纪的良好格局。
四、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市质安监站负责运用“云MAS”短信平台,将市和市城乡建设委的工作要求下发到各建筑、施工、监理单位,同时,在重要时间节点到来前发布预警短信,提示警醒各单位加强管理杜绝违规。市、区(县)两级城乡建设部门官方网站要发布《禁放规定》、《通告》和市城乡建设委的相关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在每个建筑工地至少张贴1幅坚固耐用的宣传标语,将上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指示要求宣传到建设工程第一线和施工现场周边群众。市区(县)两级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利用“市城乡建设委安全宣传群”,发挥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战线通讯员队伍的整体合力开展宣传,达到人人皆知、人人遵循的良好效果,营造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浓厚氛围。
五、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各建设、施工单位要组织开展禁止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自查。市和县(区)两级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成立督查组,对建设企业、建筑工地《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宣传、落实情况,严格开展督查检查。尤其在春节、元宵、节后复工等重要时间节点和公司驻地、施工现场等重要区域,要合理调配督查人员,加大督查检查力度,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2018年,市城乡建设委将结合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的修订实施,将建设、施工企业落实“禁放”的情况、监管部门检查情况以及公安机关处罚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评价,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单位进行诚信扣分,形成建设领域一处燃放、处处受限、人人抵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良好氛围。
附件:1.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2.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