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暂停执行五项住房公积金政策

06.05.2017  12:22

    威海网讯(记者 张凯)5月4日,威海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就威海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情况进行了说明,并通报了去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情况。

    据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姜向东介绍,2016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实缴单位6592家,新开户单位505家,净增单位505家;实缴职工50.6万人,新开户职工3.8万人,净增职工2.6万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当年提取额19.71亿元,同比增长52.67%。贷款业务,2016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9750笔32.10亿元,同比增长53.66%、82.85%。

    近年来,威海市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业务量的增长比较迅猛,为将贷款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经市住房管理委员会第十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自2017年5月4日起,威海市暂停执行五项住房公积金政策。

    暂停执行“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恢复执行“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

    暂停执行“最高贷款年限延长至40年”、“借款人还款能力按不高于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月缴存工资基数的70%核定”的规定,恢复执行“最高贷款年限30年”、“借款人还款能力按不高于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月缴存工资基数的50%核定”的规定。

    暂停执行“缴存职工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后,可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1年内,一次性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恢复执行“缴存职工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后,可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1年内,一次性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规定。

    暂停执行“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后,可在1年内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的购房首付款”的规定。

    暂停执行“夫妻双方均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环翠区、高区、经区、临港区为60万元”的规定,恢复执行“借款人及配偶均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