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等特殊人群贩毒如何惩处?最高法:宽严相济

21.06.2017  03:02

  中新网北京6月20日电(记者 张尼)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首次发布禁毒工作白皮书。在会上,当谈到孕妇、哺乳期妇女以及病残人员等特殊群体参与毒品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时,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长马岩强调,人民法院将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区别对待。

  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毒品犯罪有关情况及《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白皮书(2012—2017)》有关情况,发布10起人民法院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马岩在会上表示,近年来,毒品犯罪分子组织、利用孕妇、哺乳期妇女、艾滋病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近几年,云南、四川一带利用特殊人群从边境运输毒品,向内地进行贩运的情况时有发生。

  他分析,特殊群体人员实施毒品犯罪,既加大了查缉犯罪的难度,同时部分这类人员因为身体情况特殊,如孕妇、哺乳期妇女、艾滋病人,也存在不适宜羁押的问题。

  “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人民法院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区别对待。”马岩说。

  马岩表示,对于组织、利用特殊群体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考虑到这类人员具有明显的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主观恶性更大,在政策把握上一律体现从严。在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对于组织、利用特殊群体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首要分子、主犯,依法从严惩处,对其中罪行严重的,依法判处重刑乃至死刑。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4月发布的毒品犯罪司法解释,在第四条中将组织、利用特殊群体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增列为‘情节严重’情形,依法升格适用法定刑。”马岩说。

  他解释称,根据法律规定,贩卖少量毒品的应当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判处刑罚,但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具备组织、利用特殊群体人员犯罪这个情节的,就应当在三到七年进行法定刑的升格处理,进一步加大了对具有这类情节犯罪分子的处罚力度。

  另一方面,马岩强调,对于参与毒品犯罪的特殊群体人员,如果确实属于受雇用、指使参与犯罪,又是初犯、偶犯的,人民法院依法给予从宽处罚;如果属于职业毒犯、毒品再犯、主犯,或具有其他从严处罚情节的,人民法院则依法严惩。

  马岩表示,今后,人民法院将继续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对涉毒特殊群体人员的禁毒宣教、帮困扶助等工作,防止这部分人员被利用实施毒品犯罪,通过综合治理来解决这个问题。

        编辑:温伟伟        责任编辑:胡立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