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五年存单"变"保单 提醒:遇侵权及时投诉
10.03.2015 16:17
本文来源: 半岛网
超市标价涉欺诈
3月15日,东港消协在某商场广场进行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现场咨询服务活动,消费者李某向工作人员投诉,称其在当日9时在该超市购买3.5斤铁棍山药,在结账时发现该超市出具的购物小票上标的价格与超市标明的该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不一致,多付款2.56元,消费者认为超市铁棍山药标明的销售价格为 9.8元/公斤,而消费者结账的小票上标价是10.6元/公斤,消费者付款为18.55元,实际付款价格高于所标价格0.8元/公斤,超市存在欺诈行为。超市负责人称,铁棍山药的销售价格正常是10.6元/公斤,3月14日,超市进行铁棍山药促销,促销价格为9.8元/公斤,3月15日并没有促销活动,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更改销售价格,收银系统又恢复到了正常的销售价格,超市不是主观故意,属于过失行为。
东港消协的工作人员随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接受消协调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工作人员通过现场调解,超市赔偿消费者500元。
存款 5年,存单“变”保单
2008年7月份,家住日照东港区的岳先生去一家银行存钱,银行内的工作人员热情地向其介绍一种新推出的利息比平常存款多很多的业务,不但保本,而且年利息为 7.51%。岳某虽然对单据的内容不是很明白,但以为与银行工作人员的介绍一致,并且认为拿到受理的是银行存单。2014年满5年到银行取款,银行的工作人员告知是 保险 ,要到保险公司提取,到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知是15年的人身保险,利息只有1.63%,当初承诺的7.51%是分红,若要当天提钱就是违约,不但取不回钱,还要往里赔钱。无奈之下,岳某于2014年9月来到东港消协投诉,要求银行和保险公司返还本金和利息。
东港消协受理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通过了解,消费者岳某所称的银行工作人员实际上是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其在银行办理的业务并非是存款,而是购买了“银保产品”。所谓“银保产品”简单说就是有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岳某到银行后,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立即热情服务,在得知岳某要办理储蓄业务,误导岳某,介绍其产品属于存款业务,并夸大收益,未告知岳某合同中的重要条款。
东港消协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享有知悉其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虽然表面上保险合同成立了,但是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属可撤销的合同;但是,岳某在订立合同时没有认真辨别是储蓄还是保险,也没有认真阅读保险人员提供的条款,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岳某关于利息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经东港消协依法调解,双方同意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退还消费者本金5万元和同期活期利息1752元。此案圆满解决。
本案中,保险公司的欺诈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基本权益。岳某到银行存款,在工作人员的热情推荐下,选择了新业务,并就有关情况多次咨询了该银行不同的工作人员,得到的答复是“保本,且年利率为7.51%,每年还可以分红”,其没有参加保险的真实意愿,发生存款变保险事情主要是由于工作人员的误导,因此,有权撤销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将基于该合同而取得的5万元保险金和同期利息退还给岳某。
泄露消费者信息,违反新《消法》
3月27日,东港消协接到投诉,东港区某家具广场内经营户吴某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泄露。消协工作人员立即前往了解,发现经营场所内有家具、建材和卫浴等。经调查了解,经销商把买家具和建材的消费者信息都相互串通,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卖给其他经销商,然后经销商向消费者推销他们的产品,经销商承认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事实。
根据2014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的新《消法》中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手机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东港消协工作人员随后下达了责令改正,并明确指出经营者需按照新《消法》落实各项工作,不得违法泄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本报记者 朱红苇 通讯员 张强 实习生 王毓娟 张敏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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