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学安:让行政诉讼撬动政府信息公开

26.01.2015  18:41

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2013年至2014年广东全省法院受理一审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诉讼案件情况:2013年,受理该类案件共273件,较2012年增长73%;2014年,受理该类案件379件,较2013年增加了39%(1月23日新华网)。

自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越来越多的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开始走进了人们的视野。有数据表明,在“民告官”案件中近六成行政诉讼要求政府履行公开信息。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已经有了越来越多的实践,不断有公民就具体事项发起申请,一轮又一轮的官民互动之后,不论是主张知情权的普通民众,还是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政府部门,抑或是进入诉讼程序后的司法机关,对待政府信息公开事项都逐渐趋于理性、冷静,用心平气和的态度推进,各尽职责本分。

应该看到,有关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对于推进政府信息依法公开意义重大,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促进作用,即法院通过行政裁判,纠正政府在信息公开中的违法不作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二是指导作用,即通过司法审判活动,形成大量行政诉讼判例,对于法律法规过于抽象、过于弹性的条款予以具体化,界定其基本涵义,明确哪些信息应当公开、哪些不属于公开范畴,这对于政府机关准确履行政务公开法律义务,对于申请人正确行使申请权、知情权和寻求救济都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三是保障作用,即保障行政相对人申请权和知情权的有效实现,尤其是在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因政府信息违法公开而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这道最终防线获得救济和保护自身的权利,从而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顺利实施。

需要指出的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可以发现政府信息公开现行制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障碍,通过向立法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改进、完善。那些针对公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无实质性答复或那些有去无回的申请以及对民众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置之不理的现象,显然都属于行政不作为的情形。同时,同一问题,一样的拒绝,不同的答复,也折射出信息公开制度的漏洞,目前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原则而笼统,从政府信息的界定到信息公开的主体、方式、范围、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都欠缺制度细化和操作性的规定。

因此,必须通过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来解决:一方面,有必要适时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由行政法规升格为法律,以解决它和保密法、档案法的关系问题;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的范围、公开方式和信息的类型化公开流程,细化、丰富制度体系,在建立政府信息不公开“负面清单”的情况下,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而司法机关更要有司法智慧和司法技巧,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下,平衡国家、公众、个人的关系,稳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良性发展。

来源:《法制日报》(2015年1月24日07版)

 

(责任编辑: 张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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