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山东学校、科研院所、医院拟取消行政级别
鲁网4月30日讯(山东商报记者报道)近日,《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逐步取消行政级别,不再明确机构规格”。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
《征求意见稿》首先明确,事业单位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步将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者转为行政机构。
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和公益三类。
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应当区别于行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以社会公益为目的,并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名称应当规范、准确,与其承担的职责任务相一致,一般称院、校、所、台、站、馆、社、中心等,可以按照规定冠地域名称或者举办主体名称。
——义务教育等属于公益一类高等教育等属于公益二类
本报记者查阅2011年3月23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其中,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
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征求意见稿》中称,“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逐步取消行政级别,不再明确机构规格”。
——公益三类单位逐步转企改制或不纳入编制管理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对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经费标准并予以动态调整。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由财政提供相应经费保障;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补贴,由财政给予经费补助;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实行经费自理。
另外,对公益一类和尚未制定编制标准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编制审批制管理。
对已制定编制标准的高等院校、公立医院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对公益三类事业单位逐步转企改制或不纳入编制管理。
——超编进人逾期不改处分相关领导及人员
《意见稿》规定,事业编制实行总量管理。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在事业编制总量内,按照权限对本行政区域的事业编制进行管理。
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含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标准,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内设机构、编制数额等实际情况核定,实行动态调整、分类管理。事业编制不得与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人员编制混合使用,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不得占用事业编制。
另外,“超编进人或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人员的”、“违反规定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的”等多种情况,由机构编制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