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孩、二孩只登记不审批 夫妻签“承诺书”后就能办
摘 要:全面两孩时代,想生一孩或二孩,怎样办手续?具体办法来啦,3月23日,山东省卫计委官方网站公布的《山东省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明确:符合规定,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自行安排生育子女的时间,实行免费登记制度,二孩也不用再申领《生育证》。同时,山东明确实行首接负责和一次性办结等制度,生育登记不得擅自设定前置程序和附加条件。
全面两孩时代,想生一孩或二孩,怎样办手续?具体办法来啦,3月23日,山东省卫计委官方网站公布的《山东省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明确:符合规定,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自行安排生育子女的时间,实行免费登记制度,二孩也不用再申领《生育证》。同时,山东明确实行首接负责和一次性办结等制度,生育登记不得擅自设定前置程序和附加条件。
想生娃,程序简化了不少
假设小明夫妻俩想生孩子,对比2014年6月15日施行的《生育第一个子女免费登记工作规范》这一旧版登记办法,新版的生育登记工作服务规范进一步简化所需材料和程序。
以前 今后
办证变化:生二孩登记,不用办证
生育第二个子女需办理《生育证》
生育第二个子女也只需登记
登记材料:从四五项简化成一项
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夫妻双方身份证2、夫妻双方户口薄或户籍证明3、结婚证4、一孩《出生医学证明》5、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应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居住证》等。
小明夫妻生一孩或是二孩,只需要夫妻双方身份证(或居住证等其他身份证明材料);生育后登记的,提供住院分娩实名登记记录或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登记时限:生育后也可补登
应在办理一孩《出生医学证明》后三个月内到受理地进行登记;因特殊情况逾期三个月未登记的,经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相关信息后,应予以补办。为更好地提供卫生计生服务,一般应在生育前登记,并发放《生育服务手册》。因特殊情况生育前未登记的,生育后应予以补登。
便利:登记可托人代办,微信也能办理
据山东省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登记对象为: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人口;夫妻双方均为外省户籍,但在我省长期居住且已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办理登记,并通过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平台及时与其户籍地进行信息交流。登记生育机构为夫妻一方户籍地或《居住证》办理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居委会,实行首接负责制。
今后,育龄夫妇办理生育登记时,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或居住证等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填写《生育登记承诺书(信息表)》,并对其所填写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现场领取《生育服务手册》。生育后登记的,还需提供住院分娩实名登记记录或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为方便居民,山东提倡代理服务(托人代办),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主动向已婚育龄夫妇提供代办服务,主动发放《生育服务手册》。夫妻一方或者委托代理人到受理地所属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部门办理。还可登录卫生计生互联网政务平台办事大厅或利用微信公众号进行登记。
山东要求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主动提供生育登记服务,严格落实免费登记的有关规定,严禁搭车收费或办事。
放心:符合条件“受理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以往,国内有地区将生育证办理与户口登记等捆绑。此次山东明确,生育登记不得擅自设定前置程序和附加条件,要以主动发放《生育服务手册》为主要手段,提供生育登记服务。
生育登记实行首接负责和一次性办结等制度。受理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登记服务。对不属受理地管理的登记对象,受理地要先将该信息通过WIS通报给女方户籍地,由女方户籍地对该夫妇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并确定信息管理地。信息管理地在接到受理地信息当月内,不核实、上报、反馈相关信息的,追究信息管理地漏报(管)责任。
同时,对故意隐瞒婚育事实进行生育登记或通过虚假承诺获得再生育资格的当事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失信记录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原持有的《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一孩生育登记本》等生育证件继续有效,但自规范实施后生孩子需进行生育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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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仍需办理《生育证》
除针对一孩和二孩实行免费生育登记规范,山东省卫计委23日还公布了《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申请再生育的夫妻,仍需要办理《生育证》。
根据规定,对婚育情况难以核实的,可凭申请人承诺办理。婚育情况证明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按审批事项要求出具与申请条款对应再生育子女婚育情况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部门审核盖章。婚育情况难以核实的,可凭申请人承诺并进行公示后办理。
相关链接 几种“特殊情形”需备哪些材料
办理生育证所需要的证明材料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的还需出具居住证;具有《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1、户口薄(户籍证明)和家庭近期合影照;
2、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鉴定机构确诊有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鉴定结果通知书》。
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1、户口薄(户籍证明)和家庭近期合影照;
2、民政部门出具的两个子女的《收养登记证》;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不孕不育证明和怀孕证明。
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1、户口薄(户籍证明)和家庭近期合影照;
2、再婚方离异的,提供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其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
3、未生育方,提供其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未生育子女证明;
4、收养子女的须提供民政部门《收养登记证》;
5、再婚后管理地出具的婚后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1、户口薄(户籍证明)和家庭近期合影照;
2、双方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需提供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3、双方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
4、收养子女的须提供民政部门《收养登记证》;
5、再婚后管理地出具的婚后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1、户口薄(户籍证明)和家庭近期合影照;
2、双方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须提供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再婚方丧偶的,提供子女跟随生活情况的公证书;
3、双方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
4、收养子女的须提供民政部门《收养登记证》;
5、再婚后管理地出具的婚后生育子女情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