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二孩出生量远超一孩 新建改扩建妇幼保健院82个
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做出了“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子女”的重大决策。为保证这一决策的实施,2015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出《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对全面两孩政策的具体实施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作出具体部署。一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山东各级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稳妥推进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积极推进计划生育工作转型发展,取得良好效果。政策落地效果如何?出生人口中二孩占比是否增加?民众生育意愿如何?23日,山东省卫计委介绍了关于山东“全面二孩”的相关情况。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精神,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山东省委、省政府始终坚持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决策,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纳入重大事项督查和科学发展考评的重要内容,坚持计划生育“三个不变”、“四个到位”。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议及时听取计生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事关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问题。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后,省委、省政府在全国较早出台了贯彻中央《决定》的实施意见,对落实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作出全面部署。省人大提前介入、开门立法,在全国较早完成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工作,对再生育特殊情形、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障政策作出界定。省政府及时制订《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方案》,召开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电视会议,动员各级各相关部门统一思想认识,统筹各方力量,完善公共服务配套政策措施,全方位保障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省人大听取卫生计生工作履职情况,省政协开展医养结合专题调研,为计生工作转型发展营造良好条件。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宣传教育、信息共享、执法配合、政策协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等方面,认真履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加大生育政策调整完善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力度,夯实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的舆论和政策基础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公布后,第一时间召开了省级新闻发布会,回应群众关切,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开展一系列宣传活动,积极宣传计划生育工作多年来的成就,宣传全面两孩生育政策的重要意义和丰富内涵,鼓励群众按政策生育,及时搞好政策解读和培训,为政策有序实施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和舆论基础。在系统内,省、市、县各级围绕《条例》修改及新修订的基层服务管理规范性文件就再生育审批、生育登记、社会抚养费征收等问题进行层层培训,进一步简化生育管理流程、优化服务措施,为政策顺利实施奠定良好的工作和操作基础。
加强统筹、周密组织,全面两孩政策稳妥有序实施
为准确掌握生育政策调整对我省人口出生的影响,2015年5月份,我省未雨绸缪,先行组织开展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课题研究”,开展生育意愿抽样调查,对全面两孩实施后新增可生育目标人群及人口出生进行了科学预测;制定《山东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风险防控预案》,教育、人社等相关部门主动完善配套政策,做好公共服务保障规划,认真落实各项风险防控措施,确保了政策平稳落地;针对政策调整、工作衔接的一些敏感问题,省卫生计生委在深入学习中央政策的基础上,指导各地坚持依法、稳妥总基调,妥善化解矛盾,保证新政策稳定实施;协调省人大法工委对过渡期的延长产假、再生育证补办、社会抚养费征收适用基数等问题进行答复,回应社会关切。认真抓好出生人口动态监测,加强形势研判。建立省级出生动态监测网点147个,健全人口出生动态监测制度,完善孕情及出生信息采集上报规范,开展出生及孕情快速抽样调查,定期汇总分析,为正确研判人口发展形势提供了依据。
大力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确保群众生的出、生得好
根据生育政策调整需求和妇幼健康服务承载能力,合理调整资源,加强内部挖潜,充分盘活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综合医院妇幼资源,扩大妇幼健康服务供给。各级新建妇幼保健院24个、改扩建58个,增加床位9400多张,较2015年增长约20%。加快产科、儿科、助产士等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全省各级助产机构产科医护人员增至2.8万人,较生育政策调整前增长9.5%,千人口儿科医师数达0.66人。以高龄、高危孕产妇为重点,依托各级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保健机构,加快省、市、县三级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并畅通救治转运“绿色通道”,保障母婴安全。各级分别建立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中心134个、新生儿救治中心119个。2016年全省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分别下降至12.62/10万、4.53‰,较2015年分别下降3.2%和5.0%。与此同时,广泛设立再生育门诊和高龄孕产妇门诊,加强高龄夫妇再生育咨询指导,做好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全面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和出生缺陷干预工程,着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全省围产儿出生缺陷发生率为102.2/万,比“十一五”末(110.8/万)降低7.8%,出生缺陷发生率上升态势初步得到有效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