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6]35号
SDPR-2016-0370001
各市安监局,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近年来,我省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依法规范开展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在促进各级安监部门依法履职、为企业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去年11月下旬,中共中央办公厅督查调研组专题督查调研山东、江苏、甘肃、福建等省安全生产工作时,明确提出了安全评价等中介服务机构存在服务质量不高的三方面问题。近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针对天津“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暴露出的有关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不符合安全条件关键问题,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等事实,印发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科技﹝2016﹞13号,以下简称通知),就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切实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依法规范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机构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机构资质管理
各级安监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资质管理规定,严格机构资质条件,把好准入关、复审换证关、从业范围增项变更关,审批过程和结果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省安监局将进一步严格定期考核的程序和标准,加强监督检查,促使我省机构在人员、管理、设施设备等方面持续保持国家规定的基本资质条件。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机构资质及业务范围持续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机构不具备资质条件、超资质范围进行安全中介服务活动、转让租借资格证书,从业人员挂靠及在两个以上机构从业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上报,并按管辖权依法及时立案查处。
二、加强对机构从业行为和服务质量监督检查
全面落实机构属地监管工作责任,各市安监局要依据机构相关从业行为和服务质量规定,负责对辖区内开展业务的机构从业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执业记录等制度。要健全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制度,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开展随机抽查、定期专项检查和年度考核,及时公开监督检查和考核结果。各市安监局要加大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工作中机构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当前要重点检查违法设置分支机构办事处,企业自己做报告或私人揽活机构出报告,不派或少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评价、检测,报告抄袭、弄虚作假等行为。各级安监部门要依法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提高查处时效。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创新机构监管方式
建立机构涉嫌违法违规情况月报告季通报制度。各级安监部门业务处(科)室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等工作中发现机构涉嫌违法违规后应及时向机构管理职能处(科)室书面反馈情况;各级安监部门在发现机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后,必须及时向省安监局书面报告;各市安监局每月5日前向省安监局汇总报送上月本市涉嫌违法违规机构情况;省安监局每季度将各市报告的违法违规机构情况在全省进行通报。加快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构监管机制,实施不良信息记录和“黑名单”制度,推进建立规范、持续、有效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技术服务体系。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通过12350举报电话积极举报机构违法违规问题,对经查属实的举报,按照省有关规定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结合全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和信息平台建设,抓紧建立机构监管管理信息系统,强化对机构的动态监管。
四、加强机构自律建设
各机构要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和红线意识,将依法依规全面、客观反映安全中介服务事项作为必须坚守的底线,将不得出具虚假和失实报告、结果作为不可逾越的红线。各机构开展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备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条件,并对出具的报告、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严禁租借资质证书、非法挂靠、转包服务项目。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公平竞争,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要求,如实、客观、独立地开展服务活动,严禁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技术服务,抄袭他人成果。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自我提高,严格执行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严禁出租资格证书、冒用他人签名。各机构开展法定安全中介服务活动时,应按照服务项目的审批权限,书面告知从业地安全监管部门本机构拟开展的服务项目,自觉接受其监督检查。
各市安监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进一步加强机构监管工作的具体措施,切实强化日常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规范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业行为,努力提高机构的服务质量。
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