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5〕94号
各市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2015年7月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2015年第一批省级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等项目的通知》(鲁政字〔2015〕152号),取消了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对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及证书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80号令)规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监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为做好相关人员安全培训证书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安监局应严格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要求,立即取消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停止颁发安全资格证。
二、各市安监局、各有关单位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及《山东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鲁安监发〔2014〕152号)要求,一律通过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系统,对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并符合有关条件要求的,由省、设区的市安监局按有关规定颁发安全合格证。
三、目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抓紧制定安全合格证式样及编号规则等规定,待相关规定明确后,将印制发放安全合格证。在此期间,经考试合格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组织相应考试的考试中心出具成绩证明,视同持有安全合格证。
四、已持有原安全资格证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安全资格证依然有效。可在有效期满参加再培训时,经考试合格换发安全合格证。
省安监局将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培训政策调整情况和省政府行政审批事项改革要求,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逐步调整、完善我省安全培训相关规定及工作措施。各市安监局、各有关单位在安全培训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请与省安监局规划处联系。
联系人:张晓东 赵俊峰;电话:0531-81792170,81792176。
省安监局 2015年7月16日